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理财投资引起的案件,判决被告施某赔偿原告仇某损失2.1万元,其余投资损失则由原告自负。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年化收益率%心动不如行动
年12月30日,仇某(女)经施某介绍认识了从事理财投资业务的黄某。黄某向仇某介绍了某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年息%。面对如此高利诱惑,仇某在施某的担保下投资了6.5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到期返本付息可得13万元。担保人施某为此出具承诺书,表示若到期不能兑现,由其负责偿还本金和利息。黄某则作为经办人为仇某在投资网页进行注册并投资。
高额回报为诱饵传销组织巧包装
通过黄某给的K宝(即登录U盾),仇某每天看见自己的账户以每日27.40美元的收益增长着,心里乐开了花。殊不知,自己其实早已卷入了一个精心构造的传销组织投资骗局。原来,以戴某为首的多人自年8月起通过筹办公司,大肆宣传资产包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将传销形式包装为静态投资与动态投资两种,其中静态投资指参与人可通过投资1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6.5万元)天即可获得%收益;动态投资是指介绍他人购买资产包,介绍人可从中分红。其资金结算方式为:新发展人员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购买资产包的资金交给其上线,上线收到资金后在该组织网站上为其开立美元户头,发放K宝,并逐级上交资金……
投资款项打水漂好友反目上公堂
年案发后,该传销组织经当地法院审理认定,戴某等人以采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据此,该院对所有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该犯罪团伙违法所得及用违法所得所购财物进行追缴。对于蒙在鼓里的仇某,直到其得知真相才恍然大悟。然而彼时的好友施某却认为,投资有风险,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应由仇某自担。仇某愤而将担保人施某和经办人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该二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违法虽无效但过错担保人应赔偿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仇某因投资形成的投资合同是传销组织以高收益理财形式来掩盖非法传销目的的合同,故该投资合同自始无效。被告施某基于原告的“投资”向仇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被告施某对其投资合同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涉“投资”收益如此之高,显然不合常理,对此,仇某与被告施某均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显然均具有过错。因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均被追缴,导致原告的“投资及收益”实际已不能得到兑现,故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施某依法应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据此,海门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目前,各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市民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审慎选择,对理财产品的提供者、风险程度等进行理性客观分析。切莫要贪图高利息,亦不能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保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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