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意见稿中,银监会统一了商业银行新设实施机构的命名形式,即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年4月起,银监会陆续发文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之前各大银行发布的公告相比,这些子公司的名称均从“资产管理”变为了“金融资产投资”。(2)注册资本方面,实施机构应当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其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3)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业务为主业,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业务范围比现有的AMC小一些。后附债券股知识大全,从债转股的业务模式、历史经验、市场影响、经济意义等方面回答了债转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图片来源:平安证券银行研究团队)原标题:债转股管理办法简评:债转股有望加快落地,银行股权投资时代已来来源:天风研究所银行廖志明团队一直在努力,以求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专业且前瞻的研究,做靠谱的小伙伴。欢迎注明机构与姓名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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