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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
采编:刘乃进
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则整理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则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及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述规则较为分散繁杂,本文将其中主要的内容整理成28条,供大家参考:
1.原则上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
3.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担保或投资;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流动资金;
6.上市公司不具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并以获取基金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是财务性投资,属于2中禁止的用途;
7.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实施募投项目的上市公司子公司亦需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9.募集资金应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后者不得存放其它资金,每次融资均需另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应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11.董事会每半年应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与计划差异超过30%的,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
1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搁置超过一年或项目逾期,投入金额未达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14.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应当先由董事会通过,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15.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并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16.募集资金用于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应少于6个月;
17.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应当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且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此顺序使用: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归还银行借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8.超募资金(17中所述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应按照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判断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按要求披露;
1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变更除外)、实施方式或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的,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原则上仍应用于主营业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形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控股;
2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变更实施地点的,需要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上述变更均需按规定进行披露;
21.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计划内的资金没有用完)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同时需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用于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在内的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视同变更,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但是,包括利息在内的节余资金低于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审批程序,仍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2.所有项目节余募集资金(计划内的资金没有用完)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如果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比例10%以上,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果低于10%的,只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但是,包括利息在内的节余资金低于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审批程序,仍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3.会计部门应设立台账,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
24.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出具一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应进行披露,内容应包括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的差异及原因、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详细情况;
25.独立董事应北京有没有治疗白癜风好点的医院北京哪家白癜风医院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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