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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企业有没有合同违约支出违约金的情形?有没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周转资金的情形?涉税处理你知道多少?本文将利息与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一次说清,先来看看这两个案例吧!

案例一

年12月1日,甲商贸公司和乙厂家签订购买合同:甲公司向乙厂家购买帐篷顶,不含税价款为万元,增值税率17%。合同约定,年月1日1前,乙厂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于2月1日前向乙厂支付全部价款,如在约定日期双方未按合同日期执行,需按月支付1万元/月的违约金。

若甲公司延期至7月1日才向乙厂支付货款,被乙公司收取了5万元违约金,这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相关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如企业因应付账款产生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的,企业结转成本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述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企业取得的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85

贷:银行存款.85

即上述延期付款等发生的延期付款利息或者违约金应分摊至所购货物的成本中。

案例二

甲公司向非关联方乙公司借了一笔0万元的短期借款,年利率4%,按季支付。

1、企业所得税

(1)情形一:假定乙公司是金融企业,且借贷双方不是关联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且借贷双方不是关联方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2)情形二:假设乙公司为非金融企业,且借贷双方不是关联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且双方无关联关系的,借款利息支出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

案例中,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3%,符合标准的借款利息为30万,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万,超过的10万要做调增处理。

(3)假设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时,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乙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则甲公司计算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时,本金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假定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万,计算利息的基数应为*2=(万元),超过的万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当然万元以内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支出也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的部分也要纳税调增。

如果乙公司为金融企业,则甲公司计算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时,本金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即,假定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万,计算利息的基数应为*5=(万元),超过的万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万元以内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支出则可以据实扣除。

(4)情形三:假设甲公司向自然人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依然要区分是否为关联方,如果属于关联方,适用财税〔〕号中5:1和2:1比例的规定;如果属于非关联方,并且满足国税函〔〕号的规定,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

(5)情况四:投资未到位产生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导致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论甲公司向金融机构还会是非金融机构借款,无论是向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借款,即使取得了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支付的利息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等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3、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0

贷:短期借款——XX银行0

注意:若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应当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只核算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按季度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10

贷:银行存款10

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涉税事项就总结到这里了!汇算清缴时,查记得看您企业的违约金和利息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标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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