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胡福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新,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君,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南,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池,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明境律所)因与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明境律所、王老吉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境律所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王老吉公司即时支付二审律师代理费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明境律所认为依法有据,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处理二审代理费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但是目前该案二审尚未终结,对于明境律所目前要求王老吉公司支付二审阶段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律师收费的惯例及律师收费的管理条例,属于普通委托代理合同的案件是先收费后办案,属于风险委托代理合同的案件是先办案后收费。一审法院本应判决支付二审代理费,因为本案是属于先收费后办案的普通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故明境律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本案提及的律师费的问题,明境律所与王老吉公司之间是没有代理合同的,但明境律所确实为王老吉公司代理了诉讼案件,该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以下简称1号案),经过明境律所代理后,该案胜诉了,此后明境律所要求支付律师费,但遭到王老吉公司的拒绝。当时是基于对于王老吉公司的信任所以没有签订代理合同,当时案件情况紧急,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王老吉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王老吉公司是国营单位,根据王老吉公司人员称手续办下来要很多程序,所以就没有办理代理合同。明境律所为王老吉公司的案件花费大量的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的代理报酬,而且明境律所派出了明境律所非常有资历的律师进行代理,过程中提出了很多有用的意见,并取得了案件的胜诉,因此明境律所应当取得代理报酬。
对明境律所的上诉,王老吉公司辩称,
(一)明境律所提到很多口头承诺和审批流程,应当予以举证。王老吉公司希望二审法院
张纯金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浩
来源:广州中院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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