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非执行董


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年12月13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刘瑞中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因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已届满六年,刘瑞中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该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刘瑞中先生不担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刘瑞中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的其他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对刘瑞中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中银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年12月18日

  ●赎回价格:.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年12月19日

  ●最后交易日:年12月13日

  自年12月14日起,“中银转债”已停止交易。

  ●最后转股日:年12月18日

  截至年12月14日收市后,距离12月18日(“中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个交易日,12月18日为“中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中银转债”将自年12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中银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按照9.70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合计.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中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实施转股,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投资损失。

  敬请广大投资者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年11月6日至年11月24日,连续15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中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70元/股的%(即不低于12.61元/股),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中银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按照程序提前赎回“中银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银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中银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中银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年11月6日至年11月24日,连续15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中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70元/股的%(即不低于12.61元/股),已触发“中银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年12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银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元/张

  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年3月24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年12月19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0.4%×/=0.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0.=.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中银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中银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年12月19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银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

  赎回款发放日为年12月19日,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中银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自年12月14日起,“中银转债”已停止交易。

  截至年12月14日收市后,距离12月18日(“中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个交易日,12月18日为“中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中银转债”将自年12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中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中银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34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

  三、“中银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自年12月14日起,“中银转债”已停止交易。截至年12月14日收市后,距离12月18日(“中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个交易日,12月18日为“中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中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二)投资者持有的“中银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年12月18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中银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中银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中银转债”二级市场价格(年12月13日收盘价为.元/张)与赎回价格(.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中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邮箱:zgyh

chinastock.   联系-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亿元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发行期限为3年期,品种二发行期限为5年期,两个品种间可互拨。发行价格为每张元,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年12月14日结束,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本期债券品种一实际发行规模2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2.98%,认购倍数为2.59倍;品种二实际发行规模3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3.14%,认购倍数为2.23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参与本期债券认购。

  经核查,本期债券存在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认购情况,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期债券品种一金额1.50亿元,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期债券品种二金额0.20亿元。前述认购报价及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其他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未参与认购本期债券。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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