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等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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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是并存的关系,也就是出借人说可以同时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只要这些钱加一块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违约金,就是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仍然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借条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比如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中的这句话就是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应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责任”。

那什么是其他费用呢?所谓其他费用,本质上指的是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所支出的成本。根据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页:“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

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就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些钱有一个法律保护的上限,以年8月20日以后成立的借款来说,上限就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比如年2月6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借期内利率是月息1分(月利率1%,也就是年利率12%),逾期利率是月息1.5分(月利率1.5%),违约金是借款本金的15%。借款到期3个月后,张三拒不还款,李四跑到张三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支付本金10万元、借期内利息1.2万元、三个月逾期利息0.4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共计13.15万元(借期内利息为10万元×12%,3个月逾期利息为10万元×1.5%×3,违约金为10万元×15%)。因为该借款合同是年2月6日成立的,合同成立当天适用的是年1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经查询,年1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就是1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能够支持的金额最高为元(10万元本金+10万元×15.4%)。因为李四跑要求张三支付的金额共计元,超出了法律能够保护的上限也就是元,因此法院最多只能支持元。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都会有的疑问,那就是律师费属不属于“其他费用呢”?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出借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并不是出借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其他费用”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就是对上述观点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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