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附典型案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涉“套路贷”犯罪案例

案例1

瞿琪奇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和傅骏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

年1月13日,在被告人王佳昱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人傅骏、郝佳伟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连路路口的一家拉面店找到被告人唐彦,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彦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彦,余款1.5万元被傅骏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彦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尔后,唐彦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隽处“平账”,由应隽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彦,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隽,范仍然分文未得。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隽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年1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内,在被害人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元的情况下,傅骏、郝佳伟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佳昱、唐彦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琪奇,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次日,瞿琪奇、唐彦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琪奇,余4万元交给傅骏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骏、郝佳伟、王佳昱等人分赃花用,杭实际得款5,元,唐彦从瞿琪奇处获得中介费5,元。同年8月10日,瞿琪奇、应隽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应隽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另案处理),以马仁培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琪奇、应隽带杭至本市南京西路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万元)。杭某在收到马仁培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10月29日,马仁培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琪奇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琪奇。同期,瞿琪奇还先后于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年2月4日,马仁培以.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帆。

年8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瞿琪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应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傅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郝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王佳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案例2

陈寅岗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年3月,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盈利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等人为向被害人许某讨要借款20万元,将其强行带至静安区一酒店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和徐文正殴打、威胁被害人许某,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在该房间对许某实施看管,陈寅岗、徐文正动手殴打许某,至次日凌晨许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归还陈寅岗等人20.5万元。随后,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又以被害人许某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被害人许某在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驾车将被害人许某押送至其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继续向许某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某放行。26日上午,许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年5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被害人许某上月为陈寅岗等人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经共同商议,以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某的20万元借条,通过电话再次向许某勒索钱款,迫使其最终支付7万元。

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某实施殴打;当晚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经共同商议后,由朱敏和韩世平通过电话向吕某勒索钱款4万元未果。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系执业律师)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年6月27日,被告人曹一帆在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在被害人李淳实际借款5万元并已经陆续实际还款6.3万元的情况下,仍虚构李淳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淳归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获得胜诉,但李淳未实际履行判决。

年8与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寅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被告人韩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魏伟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某;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缴。

(来源:抚顺公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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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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