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裁判要旨:
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案情介绍:
一、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宝公司”)、王勇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滨州中院作出()滨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令:三宝公司向担保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万元及利息;王勇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公司向滨州中院申请执行,滨州中院立案并作出()滨中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下称“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签订的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下称“人寿保险”)。年12月16日,滨州中院作出()滨中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下称“-2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人协助提取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
三、被执行人王勇不服,向滨州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号和-2号裁定。滨州中院认为,滨州中院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是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遂作出()滨中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下称“12号裁定”),驳回王勇的异议。
四、王勇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12号裁定。山东高院审理后,驳回王勇的复议申请,维持滨州中院12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面对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
1、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
2、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3、房产交易、租赁、抵押;律师陪购房地产;
4、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5、保险理赔;
6、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7、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
8、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9、签发律师函;
10、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
商事类: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2、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3、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
4、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催收债权(应收账款)、签发律师函;
5、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6、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刑事类:
1、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
3、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4、其他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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