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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05.29-.06.06)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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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05.29-.06.06)

当事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付林、梁咏梅

事由:第一创业证券在保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祖名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及时报告、披露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蔡祖明涉嫌行贿的行为及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所述行为。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第一创业及付林、梁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吴毅群,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

事由:中信国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事实:

一、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青海中信国安)于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76元。

(一)虚增年-年收入。

年至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邦力达)、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楚丰)、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35吨,总金额1,,,.86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年虚增收入,,.22元,年虚增收入,,.51元,年虚增收入15,,.10元,年虚增收入,,.75元,年虚增收入,,.12元,年少计收入,,.78元,累计虚增收入,,.92元。具体情况如下:

1.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01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1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60元。

2.青海中信国安与邦力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42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88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10,,.46元。

3.青海中信国安与四川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55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81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93,,.74元。

4.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上海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65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20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45元。

5.青海中信国安与安徽辉隆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00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7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65,,.17元(青海中信国安以安徽辉隆的的预收款去冲抵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因而账面确认的收入小于实际发货量)。

6.青海中信国安与湖北楚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99,,.58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6,,.76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53,,.82元。

7.青海中信国安与河北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37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62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37,,.75元。

8.青海中信国安与吉林倍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54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37,,.20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79,,.33元。

9.青海中信国安与广东天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7,,.14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5,,.36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1,,.78元。 

10.青海中信国安与江苏永德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64,,.52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0,,.44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23,,.08元。

(二)少计年-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84元。

(三)对年-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7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0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6%;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6,,.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二、披露的《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22元,导致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严浩宇。

孙亚雷,2年3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年6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年3月至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董事长,全面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宏灿,2年3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2年3月至年4月任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知悉、组织、决策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中信国安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璐,2年3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中信国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经营计划管理、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分管审计部、计划财务部、青海中信国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吴毅群,2年3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中信国安经营计划、财务工作,参与预售会议,在其明知青海中信国安实际产能的情况下,未对青海中信国安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士林,年10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罗宁,年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年4月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晏凤霞女士,年10月至年9月任中信国安财务部副经理,年9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计财部经理,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向禹,年6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年6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工作,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严浩宇,2年至今任中信国安总经理助理,2年3月至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设备管理部、工程与材料部,监管销售,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经复核,证监会部分采纳孙璐的申辩意见,对其处罚相应调减。因没有证据表明孙璐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其在分管青海中信国安期间采取了一定的积极管控措施,并推动将青海中信国安剥离出中信国安。

处罚: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单凯

事由:当事人时任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单凯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情况。

单凯于年加入广东证券南丹路营业部(年该营业部被托管,年更名安信证券上海南丹路营业部,年因迁址更名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从事证券业务。年至年在柜台岗位工作,年至年11月任客户经理。年4月在安信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二、单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孙某某”证券账户于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资金账户号****,下挂深圳股东账户****。

年6月14日、15日,单凯招商银行尾号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账户转入29.99万元。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凯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孙某某”证券账户在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凯银行账户。综上,单凯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孙某某”证券账户所买入的上述“利德曼”股票对应卖出金额25.47万元,亏损42,.21元。

三、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严某某”信用资金账户****于年1月2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下挂****、E01****两个股东账户。

单凯在从业期间是严某某的客户经理。年10月21日至年9月2日,单凯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36,,.14元,累计卖出金额48,,.47元。单凯于年8月18日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单凯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他人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单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

当事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湘晖)

事由:对湖南湘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洲际油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年1月8日开立于财富证券(年3月更名为财信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

年1月10日至11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53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3,.07万元;年1月17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25.39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34万元。上述交易亏损.22万元。

二、湖南湘晖实际控制使用“李某山”证券账户。

(一)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年,湖南湘晖为参与认购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张某林等投资人一起发起设立了长沙市云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长沙云鼎),湖南湘晖以员工陈某、熊某的名义入伙长沙云鼎。年12月,长沙云鼎认购了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3,.01万股,其中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洲际油气”.92万股。

年12月19日,长沙云鼎持有的“洲际油气”解禁。年1月,经长沙云鼎决议,长沙云鼎开始处置其持有的“洲际油气”,湖南湘晖决定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承接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

“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洲际油气”的资金来自于湖南湘晖及其关联人,由湖南湘晖财务总监贺某强安排人转入。

(二)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年1月17日二级市场买入的“洲际油气”,系贺某强安排相关人员在财富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使用营业部电脑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年1月10日及11日的大宗交易也系贺某强安排操作。

湖南湘晖参与洲际油气定向增发由湖南湘晖董事卢某之主导和决策,贺某强具体实施。年1月,湖南湘晖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原由湖南湘晖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由贺某强具体操作,卢某之知悉上述情况。

综上,湖南湘晖实际控制并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交易“洲际油气”。

湖南湘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处罚:证监会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襄阳新火炬),吴少伟

事由:吴少伟为襄阳新火炬控股股东(持股比例99%)、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襄阳新火炬、吴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少伟实际控制相关证券账户。

一是吴少伟实际控制龚某飞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简称:“龚某飞”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决策和下单情况、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龚某飞”账户涉案期间由吴少伟控制使用,涉案交易决策由其作出,具体下单交易由龚某飞、刘某操作。

二是吴少伟实际控制刘某云中国银河证券账户(简称:“刘某云”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决策和下单情况、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刘某云”账户自开立至今由吴少伟控制使用,涉案交易决策由其作出,具体下单交易由龚某飞、刘某操作。

三是吴少伟实际控制张某山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简称:“张某山”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张某山”账户自开立至今由吴少伟控制使用,涉案交易决策由其作出。

二、襄阳新火炬、吴少伟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年6月20日,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林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1%的公告》,称收到襄阳新火炬《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襄阳新火炬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股“双林股份”(占总股本1.1%)。

年7月3日,襄阳新火炬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万股“双林股份”(占总股本6.%),并且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股“双林股份”。

年6月21日,双林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称收到襄阳新火炬《减持情况告知函》,襄阳新火炬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股“双林股份”(占总股本1.%)。

经查,吴少伟为襄阳新火炬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99%),实际控制襄阳新火炬持有的“双林股份”。襄阳新火炬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减持万股交易对手方为“龚某飞”账户;在《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中报告的减持万股交易对手方为“刘某云”账户;在《减持情况告知函》中报告的减持万股交易对手方为“张某山”账户。该三个账户均由吴少伟实际控制。

根据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襄阳新火炬与吴少伟系一致行动人。该一致行动人在持有“双林股份”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披露减持信息,属于虚假记载。

一致行动人襄阳新火炬、吴少伟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减持情况告知函》中虚假记载减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责令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责令吴少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近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公司债券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及监管工作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今年年度报告披露首次引入直通车制度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规则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对发行人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的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及划转资金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年9月6日,苏建朝向“苏建朝”等四账户入金5,,元,当天即全部用于买入“天业股份”,9月7日,天业股份开始停牌,9月12日至17日,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几天内,苏建朝将持有的“天业股份”全部卖出,并将所得金额立即转出证券账户。

2.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年9月6日,“苏建朝”等四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苏建朝借款,苏建朝本人银行账户沉淀资金仅占当日入金总金额的3.1%;同一时间重仓、集中买入“天业股份”,交易特征高度一致;当日只交易“天业股份”一只股票,成交金额合计达5,,.67元,较年苏建朝买入其他股票最大金额,元放大11.7倍,买入意愿强烈。此外,“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系开户以来的首次交易。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的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苏建朝的上述行为违反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没收苏建朝违法所得1,,.39元,并处以1,,.39元罚款。

当事人: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泓宇环能)

事由:年6月至年8月,泓宇环能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分四笔向李超英借款合计9,,.00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且年泓宇环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河南泓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医院)

事由:医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年及年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截至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00元;截至年6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7,,.76元。截至目前,医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款项。

二、未按规定于年4月30日之前披露年年度报告。

医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年6月30日之前披露年年度报告。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国粮业)

事由:黄国粮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黄国粮业全资子公司河南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兴禾生物)向5%以上股东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潢川康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康丽投资)提供借款1,.00万元,截至年4月23日占用资金及利息1,.86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款项。

二、黄国粮业年1月3日为关联方潢川县兴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潢川兴平)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年2月27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兴禾生物向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为公司5%以上股东潢川康丽向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万元人的贷款提供担保。黄国粮业未于上述三项对外担保发生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处罚: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违规对外担保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歌瑞农牧)

事由:歌瑞农牧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

年至年,歌瑞农牧存在以下4起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年7月7日,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简称:牛壮壮)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牛壮壮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万元,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中小企业担保)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歌瑞农牧向河南中小企业担保司出具《法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函》。后因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二)年6月12日,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简称:万国公司)与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在其运营的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相关用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万国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在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用户借款万元。同日,歌瑞农牧作为共同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后因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三)年6月12日,博爱县金果果葡萄专业合作社(简称:金果果)与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相关用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金果果作为借款人向在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用户借款万元,歌瑞农牧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因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四)年期间,邢保国等32名农户各向洛阳银行焦作分行借款1,,元,歌瑞农牧就上述借款分别与洛阳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因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二、未按规定于年4月30日之前披露年年度报告。

歌瑞农牧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年6月30日之前披露年年度报告。歌瑞农牧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孙伯荣、陈进

事由:年3月25日,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泽信息或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对深圳市有棵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有棵树)99.9%股权的收购,交易金额为,.06万元。本次交易中,当事人对天泽信息承诺,天泽信息下属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远江信息)年度、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后的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14,万元(简称“上市公司承诺业绩”),如远江信息年度、年度任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上市公司承诺业绩的,当事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就低于上市公司承诺业绩的差额部分向天泽信息进行补偿。根据天泽信息发布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自愿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所涉业绩补偿的更正公告》公告,远江信息年度、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后的净利润均未达到上市公司承诺业绩。根据协议,当事人应当对天泽信息进行补偿,但均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作为承诺方,孙伯荣、陈进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第55号)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孙伯荣、陈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当事人:王富民

事由:当事人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恩精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年3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德恩精工股份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成交金额31,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德恩精工年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5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9号)第三条、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9号)第十四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对王富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钱坤咨询)

事由:钱坤咨询存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推荐股票和营销人员不当营销宣传的问题。前述事实有客户服务记录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宏信证券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宏信证券作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及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未及时发现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宏信证券作为舍得集团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和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募集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业务开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当事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华西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华西证券作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宁糖业)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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