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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法理之理应契合于社会基本常识和公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本案中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配置

二、举证责任规则本在本案中的运用

三、普遍性常识在裁判中的运用

四、关于裁判的导向性

五、关于中国法理学及社科法学的相关争辩

桑本谦教授在中法评会客厅中讲《法理学如何讲道理》(点击阅读),以“狮子、蚂蚁与石头”案为实例,展开论述他的观点。最初看到本谦教授所举案例时,直觉告诉我,本谦教授的结论是不妥的,但考虑到这次演讲毕竟是“以案说理”,其意在“理”,不在“案”,故对本谦的结论没有过多在意;况且,对本谦有关“法学理论都需要回应具体、现实的问题,假大空是不行的”这一主旨,我也非常认同。

然而,本谦在其观点受到网友质疑后,又发出《法理学只有“道理自信”》(点击阅读)一文,为案而辩,回应质疑,这一方面让讨论的对象集中到案例之上,使案件处置的是非成为争辩的焦点,另一方面,本谦在文中对某些观点的坚定执持,也增加了进一步商酌的必要。

更为重要的是,本谦身上附贴着“社科法学新锐”的符号,对案例的分析所使用的又是“社科法学”的视角与方法,这就使本谦的观点与命运多舛的社科法学的荣辱多少扯上了瓜葛。基于我对社科法学的偏爱,不能不提出几点看法,供本谦教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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