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企业同信托公司签署融资协议,由信托公司发行2亿元信托基金注入企业。为确保风险可控,信托公司在同A企业的协议中约定信托公司以股东身份将资金投入A企业并取得对应股权,但信托公司要求每年取得固定回报15%,三年后A企业应对该部分股权进行1:1回购。
问题:信托公司的固定回报A企业如何处理?
一这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
从表面看,信托公司成为A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那么2亿元资金就应当是股东投资款。但股东要求的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信托公司却明显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企业经营如何,信托公司的收益是确定的15%。这笔业务兼具了投资和借款的双重性质,我们在税法上将其称为“混合型投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文件中对于这种性质业务做了清晰界定,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混合型投资本质上仍然是借款。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这五条同时成立,税务机关方认可混合型投资的借款本质,因此在企业同融资机构签署协议时,特别注意在协议条款中设计上述五项内容的具体约定,避免出现似是而非的情况,引发涉税风险。
二混合型投资如何处理?
既然界定为借款性质,那么无论形式上如何迷惑,业务实质上应按照借款处理:
1、A企业取得信托公司资金投入应按照业务实质处理为长期借款,而非实收资本;
2、A企业每年向信托公司支付15%固定回报应按照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科目(如资本化)。
三支付的固定回报是否需取得发票?
固定回报的支付本质上是利息,信托公司收到利息应按照营改增后最新规定缴纳增值税(目前可按照3%简易计税),并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A企业取得利息发票后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务中的混合型投资,并非只有信托公司一种操作,很多私募基金,甚至是特殊股东都可能出现混合型投资,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根据双方融资协议的核心条款,比对税法规定进行准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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