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贵勤税务师接到书面咨询,对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融资购买名家字画持有收藏(每幅字画少则三五千万,多则上亿元),询问该字画收藏持有期间的借款利息是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对此甘肃贵勤税务师回复如下:
首先,从会计角度来说,购买的名家字画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必须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名家字画持有收藏期间,既不存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也不需要经过前述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因此,甘肃贵勤税务师认为从会计角度来说,购买的名家字画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其次,从税法角度来说,购买的名家字画持有期间计税基础不得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注意这里表述的关键词“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当然所谓的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其中,诸如外购字画等存货性质的外购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甘肃贵勤税务师认为从税法角度来说,购买的名家字画持有期间计税基础不得调整,借款利息不能资本化计入外购字画的计税基础。
综上,甘肃贵勤税务师认为,无论从会计角度还是税法角度来说,外购字画持有期间的借款利息并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和规定,直接费用化作为期间费用核算或列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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