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报表科目研究及相关科目监管政策的汇总(二)
2.负债类
1.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对应于资产端的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放而产生的负债。同业负债最初存在的意义在于调节资产负债期限、管理短期资金头寸。在“非标”兴起后,银行开始将客户的委托资金通过券商资管等同业机构计入各类同业负债科目,并利用这些同业负债科目中的资金投资信贷类或非标类资产。
相关监管政策:号文对同业负债占比进行了约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2.拆入资金:本科目核算本行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对应于资产端的拆出资金。指通过同业拆借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操作中分为线上线下交易两种,期限上以3个月以内的为主。
图表6-同业存放及拆入资金占比变化趋势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本科目核算本行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以及为证券借出业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对应于资产端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当于有抵质押的拆入资金,一般以利率债或票据作为抵质押品。
相关监管政策:号文对该科目做出了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同的投资标的及担保物规定。
4.吸收存款:本科目核算本行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本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公营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等;本行收到的应解存款及临时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两大类,是银行的核心负债。
图表7-吸收存款占比变化趋势
如图表7所示,虽然吸收存款作为商业银行核心业务,所占总负债比例极高,但这个比例在近年来处于一个下降的阶段,这说明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正在一步步发生着改变。
5.应付债券:本科目核算本行因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及利息。包括本行和子公司发行的存款证、一般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是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6.交易性金融负债:本科目核算本行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行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类别包括已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与贵金属相关的金融负债、已发行债务证券、外币债券卖空等。
7.向中央银行借款:本科目核算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主要为国家外汇存款、支农再贷款等。
8.应付利息:本科目核算本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已发行债务证券、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该类负债占比为0.8%左右。
9.衍生金融负债:与衍生金融资产对应,包含内容也与其类似,不再赘述。该类负债占比在0.1%-0.2%之间。
10.应付职工薪酬:本科目核算本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该类负债稳定在0.2%左右。
11.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本行按税法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本行代扣代交的其他税费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该类负债稳定在0.2%-0.4%左右。
12.代理业务负债:本科目核算本行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代理保险资金等。未在本机构开户的代收及代付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类负债占比不足0.05%。
13.递延所得税负债:本科目核算本行按照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该类负债占比不足0.05%。
14.预计负债:本科目核算本行确认的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该类负债占比不足0.05%。
15.其他负债:包括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代收代付款项、理财产品未投资资金、应付股利等。浦发银行等银行将发行保本型理财所收到的资金也纳入到该科目下。该类负债占比稳定在1.2%-1.4%的水平上。
3.资产负债表的整体变化
我对10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的整体情况进行一个概览,用16年的数据与11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反映了近年来银行资产负债的何种变化。
图表8-负债端科目占比变化趋势
首先,从负债端看,最大的变动项在于吸收存款项大幅下降,这与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理财和货币基金类的迅猛发展是分不开的,造成存款不断分流。同时,同业存放、拆入资金等同业负债项均有小幅提升。
图表9-资产端科目占比变化趋势
其次,从资产端看,下降幅度最大的是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比例,达到5.18%。交易性金融资产出现了一定上升,反映商业银行目前债券投资正在从配置目的转化为交易目的。
综上所述,从10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整体变化情况来看,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负债端,存款、贷款、配置类债券投资等传统业务占比正在下降;同业资产、同业负债等创新业务占比正在上升;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规模也有所上升。发生以上变化的根源在于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银行负债成本上升,从而需要商业银行主动增加成本更高的同业负债,同时减少收益更低的债券投资,追逐收益更高的同业资产,最终导致资金利率和债券利率的中枢水平出现上行。
二、同业业务相关监管政策汇总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资产质量的下降,银行的盈利来源与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基于资金成本优势的银行同业业务成为了近两年银行所极力扩张的业务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不断地加码同业业务,令各大银行的同业资产规模急速扩大。同业业务也是与债券投资联系最为紧密的商业银行业务。因此在这一部分通过汇总表格展现一下不同种类的同类的业务在监管方面到底有什么异同。相关政策来源为年银发号文。
科目
定义
期限额度
备注
资本计提/存贷比
同业资产
存放同业
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无特别控制
3月以上25%;3月以下20%;政策性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为0
同业存单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心交易
年度额度需在央行备案,期限1个月到3年
拆出资金
(人民币)
金融机构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押物
最长期限为交易对手能够拆入的最长期限;额度中资行存款余额8%,或外资行资本金的2倍,或券商净资本的80%或信托净资本的20%
同业借款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且期限不超过3年
最长3年,线下借款合同,无额度限制;同时又不属于3+1贷款约束范围,不受资金流向审查
资本计提按照%风险权重
同业投资
指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的载体
无额度和期限约束,但是不能接受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买入返售
先买入某金融资产,再按照约定价格进行回售从而融出资金
没有额度限制;期限受买入返售市场约束
号文禁止票据之外的其他非标资产的买入返售,而且规定卖出回购方不得出表
3月以上25%;3月以下20%;政策性银行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为0
同业代付
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受托行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无特别控制
号文同业代付禁止了境内同业代付业务
比例控制
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融资不得超过融出行一级资本的50%
同业负债
同业存放
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吸收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存放根据央行的号文以及后来年14号文可以计入央行统计指标中“各项存款”;但暂时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
拆入资金
金融机构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押物
卖出回购
根据回购协议按约定价格卖出金融资产从而融入资金
号文禁止了非标资产的买入返售。而且规定卖出回购方不得出表
比例控制
同业负债比例: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负债总额的1/3;但同业负债中不包括从境外拆入的部分。且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该比例对快速增长的中小银行约束很强,转存需求强烈
图表10-同业业务相关监管政策汇总
三、表外科目
表外业务主要指按通常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此类业务不受金融监管机构对财务报表要求的约束。根据年发布的新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表外业务主要可以分为四类:
1.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相关监管政策:《指引》指出此类业务银行因需要承担信用风险,部分业务因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不为0,需要计提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用资本。
2.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新增):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银行不需要为表外理财承担信用风险,但因为此类业务与投融资高度相关,银行仍常为其提供隐性的担保或承诺,以平复投资者的紧张情绪。
相关监管政策:新版《指引》将这类业务纳入表外业务中,并提出需要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要求进行。实质上就是表明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实质性信用风险,计提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3.中介服务类业务(新增):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4.其他类表外业务(新增):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因为现代银行业业务的两大支柱便是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尤其以资本管理最为严格:银行的每一笔业务,每放一笔贷款,每投资一只债券,通过各种途径为股票提供杠杆资金,都会损耗一定的净资本,也就是说,银行的所有表内业务,都以净资本被消耗干净为最大限度。但是对于表外业务,由于银行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通道或服务方,是不需要占用净资本的,这也导致了很多银行某些承担风险的业务转移到表外,用于节约净资本。新版《指引》势必会打压银行进行表外业务的积极性,收缩表外理财业务。这些资产大部分都需要回表,占用银行的净资产,银行自然也拿不出更多的钱来给股市和债市融资了。低评级信用债市场应该会被打压,资金更多往高评级利率债流动,债市动荡性将会加大。
四、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政策汇总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摘抄自年发布的新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我从其中选取了几条与表外业务监管密切相关的法规并做了一些进一步解读,解读部分为标红文字。
①.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区分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业务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
也就是说同样是表外理财,如果完全不承担信用风险,则不用纳入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如果变相提供了保本或保收益的保证担保,则需要按照担保承诺类业务计提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内控优先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优先。
(五)信息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②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因此表外理财业务要求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③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担保承诺类以及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
不是所有的表外业务多要计提信用风险或者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只要银行的表外业务不承担实质性信用风险以上的操作都不需要进行。
五、相关监管政策链接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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