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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借贷融资工具
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债字〔〕48号/.06.29发布/.06.29实施)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银发〔〕号/.11.20发布/.11.20实施)
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中汇交发〔〕号/.11.17发布/.11.17实施)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5号/.11.02发布/.11.20实施)
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债券借贷询价和利率互换RFQ等功能上线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12.18发布/.12.18实施)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借贷业务试点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函〔〕号/.03.13发布/.03.13实施)
7.《债券借贷交易规则》
8.《债券借贷结算规则》
(二)主要业务规则文件政策依据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结算发字〔〕53号/.04.02发布/.04.02实施)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修订)(现行有效/深证上〔〕号/.03.02发布/.05.17实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优化技术准备的补充通知(现行有效/.12.29发布/.12.29实施)
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准备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深证会〔〕号/.12.06发布/.12.06实施)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失效/上证函〔〕号/.12.06发布/.12.06实施)
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的通知(现行有效/深证上〔〕号/.07.13发布/.07.30实施)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深证上〔〕号/.07.13发布/.07.30实施)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市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业务仿真测试的通知(现行有效/.06.06发布/.06.06实施)
9.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支持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业务的技术准备通知(现行有效/.05.23发布/.05.23实施)
10.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交易经手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发〔〕31号/.05.14发布/.05.14实施)
1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相关代码段的通知(失效/上证函〔〕号/.04.27发布/.04.27实施)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发〔〕22号/.04.24发布/.04.24实施)
1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函〔〕号/.04.24发布/.04.24实施)
1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04.24发布/.04.24实施)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结算发字〔〕号/.11.17发布/.11.17实施)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报表》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结算发字〔〕号/.11.17发布/.11.17实施)
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结算发字〔〕号/.07.21发布/.01.22实施)
1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根据信用债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动态管理的通知(现行有效/.04.17发布/.04.17实施)
1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现行有效/.12.09发布/.12.09实施)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深证会〔〕号/.08.21发布/.09.21实施)
21.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现行有效/中证报价发〔〕18号/.08.07发布/.08.07实施)
2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结算发字〔〕20号/.02.16发布/.02.16实施)
2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发〔〕27号/.02.16发布/.02.16实施)
2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发〔〕26号/.02.16发布/.02.16实施)
25.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相关代码段的通知(失效/上证函〔〕号/.01.28发布/.01.28实施)
26.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债券质押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中债字〔〕号/.12.26发布/.01.01实施)
27.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的通知(失效/上证交字〔〕号/.12.13发布/.12.17实施)
2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效率第三次全网测试暨技术系统启用的通知(现行有效/.11.30发布/.11.30实施)
29.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效率第二次全网测试的通知(现行有效/.09.13发布/.09.13实施)
30.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效率第一次全网测试的通知(现行有效/.08.31发布/.09.08实施)
3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失效/上证债字〔〕号/.12.30发布/.02.01实施)
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上证交字〔〕41号/.11.15发布/.11.15实施)
3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失效/深证会〔〕29号/.06.27发布/.06.27实施)
3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试点交易时间等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交字〔〕21号/.07.08发布/.07.08实施)
35.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上证交字〔〕20号/.06.25发布/.06.25实施)
36.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扩大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规模相关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交字〔〕17号/.05.11发布/.05.11实施)
37.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失效/上证交字〔9〕8号/9.05.14发布/9.05.14实施)
38.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08宝钢债”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现行有效/9.02.06发布/9.02.06实施)
39.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可分离债等债券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的通知(现行有效/8.11.25发布/8.11.25实施)
40.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失效/上证债字〔8〕72号/8.10.07发布/8.10.07实施)
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失效/.04.14发布/.04.14实施)
42.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失效/中证协发〔〕7号/.02.06发布/.05.08实施)
4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现行有效/国债函字〔0〕号/0.10.11发布/0.10.11实施)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5号/.11.02发布/.11.20实施)
为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天。
第六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七条 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借贷期限、债券借贷费用、质押债券置换、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
第十一条 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第十二条 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借贷发生违约,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债券借贷交易、结算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
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同业中心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债券借贷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债字〔〕48号/.06.29发布/.06.29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的办理流程,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见附件),并已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人工处理)业务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年6月29日
第一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应遵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债券借贷交易规则》、《债券借贷结算规则》,并按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借入的标的券与其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的质押券托管在不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借贷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和债券融出方一对一协商,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或本规定另有定义外,下列名词含义为:
标的券托管机构:指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中,债券融出方出借的债券所在的托管机构。
质押券托管机构:指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中,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出质的债券所在的托管机构。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作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的结算。资金结算由双方自行办理。
第六条现阶段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通过同业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之间以人工处理的方式完成。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的,应不迟于成交日14:30在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成交。交易达成后,同业中心将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见附件1)发送给标的券托管机构和质押券托管机构。质押券托管机构冻结债券融入方质押券后向标的券托管机构出具质押券质押完成通知单(见附件2),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标的券过户,办理完成后向借贷双方出具首期结算单据,并反馈同业中心和质押券托管机构。
标的券托管机构和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5:00前收到的成交单,当天受理;当天15:00后收到的,按结算失败处理。标的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6:30前收到的质押券质押完成通知单,于当天办理标的券过户手续;当天16:30后收到的,按结算失败处理。
第八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期限内,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债券融入方可向质押券托管机构提出质押券置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3)。质押券托管机构办理完成后向借贷双方出具质押券置换结算单据。
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5:00前收到的置换申请,当天受理;当天15:0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质押券托管机构每月向同业中心提供该月质押券置换信息。
第九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到期时,借贷双方应向标的券托管机构提出到期结算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标的券过户后,通知(格式见附件5)质押券托管机构解冻债券融入方质押券。质押券托管机构解冻完成后,由标的券托管机构向借贷双方出具到期结算单据。
标的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5:00前收到的到期结算申请,当天受理;当天15:0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6:30前收到的标的券过户完成通知单,于当天办理质押券解冻手续;当天16:3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办理。
第十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现金交割。借贷双方应向标的券托管机构提出现金交割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6)。标的券托管机构办理完成后,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解冻债券融入方质押券。质押券托管机构解冻完成后,由标的券托管机构向借贷双方出具结算单据,并反馈同业中心和质押券托管机构。
标的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5:00前收到的现金交割申请,当天受理;当天15:0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6:30前收到的现金交割通知,于当天办理质押券解冻手续;当天16:3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第十一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结算日当日日终,标的券或质押券可用余额不足,该笔结算失败。标的券托管机构向借贷双方出具结算单据,并将失败情况反馈同业中心和质押券托管机构。
第十二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发生违约,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标的券托管机构,标的券托管机构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借贷双方应向标的券托管机构提供有效的书面文件办理清偿过户。标的券托管机构通知质押券托管机构进行质押券相关处理。质押券托管机构处理完成后,由标的券托管机构向借贷双方出具清偿单据,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同业中心和质押券托管机构。
标的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5:00前收到的清偿文件,当天受理;当天15:0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质押券托管机构对于当天16:30前收到的清偿通知,于当天办理质押券相关手续;当天16:30后收到的,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受理。
第十三条同业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共同向市场参与者披露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有关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四条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费用标准由同业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分别制定收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成交单
2.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质押券质押完成通知单
3.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质押券置换申请书
4.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到期结算申请书
5.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到期结算标的券过户完成通知单
6.跨托管机构债券借贷业务现金交割申请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银发〔〕号/.11.20发布/.11.20实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建立、健全债券借贷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预警指标体系,防范该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5号),现就债券借贷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借贷业务有关规定及市场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债券借贷业务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披露有关信息。
(一)由同业中心负责披露的信息有:
1.市场报价信息。
2.市场成交信息。
3.市场统计信息,包括单个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及其占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总余额的比例;单只债券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及其占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和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单只债券不同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余额及其占该只债券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的比例。
(二)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共同负责披露的信息有:
1.未来5个工作日单日单只债券借贷到期待交割量。
2.市场参与者债券借贷季度交易量排名。
3.市场参与者违约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披露的市场参与者违规情况。
二、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借贷的一线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债券借贷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个机构单只债券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余额占该只债券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和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
(二)单个机构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及其占该机构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比例;
(三)单个机构单个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占该期限品种债券借贷融人(或融出)总余额的比例;
(四)异常的债券借贷交易信息。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借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指标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月债券借贷交易、结算有关统计报表以及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有关分析数据。
五、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中汇交发〔〕号/.11.17发布/.11.17实施)(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号)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借贷交易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借贷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备案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债券借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参与者可通过交易系统自主报价,通过一对一询价双方确认一致后达成交易。
第四条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五条 债券借贷按借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以年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六条 债券借贷到期,债券融入方须向债券融出方归还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
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债券借贷期限/。
第七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
融入方未及时足额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利息的,融出方有权向同业中心举报。
第八条 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交易双方据此办理结算。
债券借贷成交通知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标的债券名称及代码、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质押债券名称及代码、质押债券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置换安排、借贷费用、付息日及应计利息总额、争议解决方式、附加条款、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债券借贷期间若发生多次标的债券付息的,交易系统在每个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动计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应计利息总额,并在原成交通知单上增加显示应计利息总额,成交双方可再次打印成交通知单。
第九条 债券借贷期限品种分为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统计品种。
第十条 债券借贷期间,可对质押债券进行重估,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交易双方进行质押债券置换应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成交通知单内容有疑问或歧义的,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一经确认成交,不得擅自变更。
债券借贷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进行现金交割的,交易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
成交通知单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构成债券借贷合同。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债券借贷合同,对手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成交信息送同业中心备案。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原备案日期、交易双方、交易方向、标的债券等交易要素,并于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将补充协议送同业中心备案。具体见《关于债券借贷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签订补充协议的,还应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原成交编号。
第十五条 本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
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债券借贷询价和利率互换RFQ等功能上线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12.18发布/.12.18实施)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系统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完善市场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拟于年12月21日在银行间市场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新一代交易平台)新增债券借贷询价、利率互换RFQ交易功能,原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本币交易系统)相关功能同步下线。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一代交易平台上线内容
(一)债券借贷交易相关功能
上线债券借贷对话报价及成交、X-Lending意向报价及成交等功能,老本币交易系统和X-Trade系统将同步下线上述模块,具体包括:
1.客户端债券借贷对话报价、意向报价功能。包括对话报价发送、成交;X-Lending报价行情展示、意向报价发送、意向报价转对话报价并成交;报价管理及报价信息查询;额度设置;汇总成交行情查看;当日及历史成交查询。
2.查看添加过附加协议的成交。附加协议的发送及确认操作仍在老本币交易系统进行。
3.支持多交易账户。交易员绑定多个交易账户后,一次登录可为多个交易账户达成交易。需提前做好交易员资管权限设置。
(二)利率互换RFQ交易功能
1.客户端新增利率互换市场RFQ机制。支持对普通合约、期差/基差合约进行请求报价,回复方对请求进行回复后,请求方可选择成交。
2.请求报价支持多交易账户功能;支持产品类投资者交易前分仓,提供请求前本金分配和确认时本金分配两种分仓模式。
3.请求报价与对话报价共用对手方授信约束;支持关系和额度两种授信方式。
有关新一代交易平台功能的详细信息请参阅《CIBMTS中国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平台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
二、本币交易系统功能调整
本币交易系统债券借贷询价交易模块将同步下线,相关功能模块迁移至新一代交易平台。债券借贷附加协议发送及确认、债券借贷付息提示功能、以及本币交易系统的其余交易模块仍继续运行。
三、升级时间和安排
(一)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升级
12月20日(周日)9:00-12:00,新一代交易平台开放全量客户端下载和自动更新。市场成员可通过货币网提前下载、安装新一代交易平台全量客户端。已安装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的市场成员无需重新下载全量客户端,可直接自动更新到最新版本。
(二)本币交易系统客户端升级
12月18日(周五)20:30开放本币交易系统升级。本币市场成员确认当日所有交易和业务操作均已结束后,可退出本币交易系统进行客户端升级并确认版本号(打开本币交易系统前台或中后台,版本号显示为“2.9.11.0”即为升级成功;升级完成后当日不能再次登录)。
(三)登录验证
12月20日(周日)9:00至12:00,新一代交易平台和本币交易系统开放登录验证。市场成员可进行本币交易系统、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的登录验证。交易中心场务届时提供支持服务。
四、新一代交易平台安装及升级步骤
本次升级有二种方式可供选择:自动更新,全量安装。客户端所有版本均可通过全量安装方式完成升级,新一代交易平台均可通过自动更新完成升级。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动更新
12月20日(周日)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开放自动更新。
已安装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的市场成员双击桌面图标“CIBMTS”打开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系统将直接自动更新到最新版本。自动更新完成后可登录验证。
(二)全量安装
1.货币网获取安装包
全量安装包12月20日(周日)9:00起在货币网开放下载。
点击“CIBMTS_Setup.zip”,解压缩获取“CIBMTS_Setup.exe”;
点击“证书驱动”和“微软.NET4.0”,获取支持软件driver.zip和dotNetFx40_full_x86_x64.exe。
2.新一代交易平台下载页面获取安装包
12月20日(周日)开放通过新一代交易平台客户端下载页面获取全量安装包。
(1)专线网下载 (1)在互联网环境打开“中国货币网”中“培训与服务支持”->“技术支持”->“软件下载”:点击“本币交易系统2.9.11.0版本升级软件下载”下载链接;
下载DWS全量安装包:点击“DWS-2.9.11.0.exe”;
下载MBO全量安装包:点击“MBO-2.9.11.0.exe”。
(2)在专线网环境打开 (一)请市场成员根据《关于提前做好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平台回购及衍生品市场一期功能上线相关技术准备的通知》(中汇交发〔〕88号)检查本机构交易终端配置及专线带宽。
(二)为保障新一代交易平台上线后正常开展交易,请市场成员提前进行客户端升级,避免在12月21日(周一)交易时段内进行自动更新。
(三)自动更新或全量安装客户端时,请在更新或安装前关闭等杀毒安全软件,更新或安装完成后再启用安全软件。若交易机上安装过测试环境客户端,请先卸载测试环境客户端后再安装生产环境客户端。
(四)登录时提示无法找到证书驱动或密码错误,请解压证书驱动driver.zip,双击安装CFETS_UKToolv1.0.0.30.exe,进行证书驱动升级。具体下载路径见四(二)。
(五)为保障交易安全,交易机不可进行专线网和互联网的网络混用。
(六)市场成员若使用了网络地址转换(NAT转换),更新完成后请参照《用户手册》“2.3章节客户端配置说明”进行设置,并检查网络联通状态。
(七)新一代交易平台交易接口用户进行生产环境登录时请确认使用生产环境的登录用户名、密码及文件证书,并确认已开通网络防火墙。
八、服务支持
如在升级或登录验证中遇到问题,可拨打以下
业务支持:-2-1
技术支持:-6-1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年12月18日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借贷业务试点的通知(现行有效/上证函〔〕号/.03.13发布/.03.13实施)
各试点机构:
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规范债券借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现就债券借贷业务试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债券借贷业务(以下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债券借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约定在未来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的行为。
二、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统称“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债券借贷。
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借贷业务试点,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申请,并接受上交所自律监管。经上交所认可后,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债券借贷。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四、试点期间,借贷双方达成债券借贷的,借贷双方应当于业务达成当日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上交所提交成交申报单,经上交所确认后成交。
债券借贷到期时,借贷双方应当于到期当日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上交所提交到期结算申报单。
五、上交所对符合形式要求的成交申报和到期结算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债券借贷业务数据,办理相关债券的质押和过户等登记结算事宜,不作为中央对手方,不提供担保交收。
六、首次结算时,质押债券在借入方证券账户中进行质押登记,标的债券由借出方证券账户过户至借入方证券账户。
到期结算时,借入方的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登记,标的债券由借入方证券账户返还至借出方证券账户。
七、债券借贷确认成交和办理结算时,借贷双方相关账户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数量不足的,会导致交收失败,中国结算不办理标的债券的部分过户或质押债券的部分质押。市场参与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
八、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包括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的品种。
九、债券借贷期间,标的债券、质押债券的相关权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的,债券借入方应于兑息或兑付当日向债券借出方返还相应资金;
(二)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的,利息、分期偿还或摊还资金归债券借入方所有;
(三)质押债券发生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的,兑付资金一并质押,债券解除质押后方可提取;
(四)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债券借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债券借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十、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的剩余期限。
十一、债券借贷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债券借贷期限/。
十二、债券借贷期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向上交所申报置换质押债券。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对新提交的质押债券办理质押登记,并解除原质押债券的质押登记。
十三、债券借贷应当以标的债券进行交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债券借贷到期归还可以向上交所申报现金结算,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解除相关质押债券的质押登记。
十四、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内部管理制度,控制债券借贷融入余额的合理比例。
十五、债券借贷发生违约的,借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上交所规定或者借贷双方的约定支付补息、罚息。借贷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
试点期间,中国结算不办理债券借贷业务的借贷费用、补息罚息、现金结算等资金结算,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六、市场参与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作为自律组织,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可采取自律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七、债券借贷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传真和电讯故障或迟延等情况,并且因上述原因上交所和中国结算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借贷双方损失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十八、本通知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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