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借款遭遇砍头息或变相砍头息应如何计算本金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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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威诺薛晶律师

有些贷款人或出借人为了降低风险,确保能够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比如借款万元,约定利息15万元,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仅支付85万元,但仍以万元作为借款本金,这就是“利息预先扣除”或我们俗称的“砍头息”。

01“砍头息”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计算?

从性质上讲,利息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使用借款本金应承担的成本。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人实际借到的金额仅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会导致借款人对没有使用的本金也要承担资金使用成本,这对于借款人明显不公平。因此,法律对于这种预先扣除本金的做法给予了否定的评价。

《民法典》第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万元,期限1年,约定年利率15%。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事先将按照15%计算的利息全部扣除,只支付了85万元。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约定或者借条注明的本金为万元,实际借款数额应认定为85万元,借款人只需按照85万元返还本金即可。同时,利息也应按照本金85万元计算,即应支付的利息应为12.75万元。借款人提前多支付的利息应予以返还或在偿还本金时减去。

02规避“砍头息”规定的变相做法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条规定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直接扣除本金的行为。但实务中,有些出借人为了规避关于“砍头息”的法律规定,在提供本金时虽然没有直接扣除利息,但却在出借款项的第二天就要求支付利息。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提前偿付利息,但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如果第二天就支付利息,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与《民法典》第条规定的“利息预先扣除”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仍应按照“利息预先扣除”或“砍头息”来处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的金融贷款纠纷案件中,认为某公司在收到贷款本金的第二天,即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做法,使得已支付的这笔利息未被借款人使用并创造经济效益。虽然这种行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利息预先扣除”的情形,但实质上并无区别,可视为“非典型”的“利息预先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如果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直接扣除利息,即俗称的“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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