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容易得白癜风 http://m.39.net/news/a_5871737.html期货公司主张穿仓损失的诉讼实务问题
笔者在年承办了一起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代理河北省内某期货公司向违约客户主张穿仓损失。笔者准备该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期货交易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大量地学习期货交易基本知识。加之河北省内没有在先的真正的期货经纪纠纷判例,律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以便向法官解释清楚期货交易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准备该案件的过程富有挑战且充满乐趣。笔者将以案例为引子,采用法律人的逻辑方式,梳理期货公司主张损失类诉讼案件的实务要点,与大家分享。
一、案情介绍
年3月9日,美原油期货、布伦特原油期货暴跌,受此影响,国内期货市场开盘全线大跌,原油、TA、甲醇等品种均以跌停板收盘。A期货公司针对极端行情进行了风险试算,风险率超过%的客户一百余人,其中包括本案被告陈某,如果次日继续跌停,则陈某的期末权益数额为-.43元。A期货公司通知陈某在3月10日8:50之前追加保证金,否则将对陈某的合约强行平仓。陈某未在通知时间之前追加保证金,A期货公司对陈某持有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后,陈某期末权益数额为-.73元。A期货公司多次通知陈某偿还A期货公司为其垫付的损失.73元,陈某称A期货公司未在合约最佳价格时平仓,要追究A期货公司责任。A期货公司将陈某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陈某赔偿损失.73元及利息(自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生效判决结果: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期货公司损失.73元及利息(自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案例,本案期货交易中,陈某未按照约定追加保证金,A期货公司对陈某所持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平仓后期末权益仍为负数,导致A期货公司被郑州商品交易所扣划保证金,发生了穿仓,A期货公司向陈某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承办此类业务,必须厘清两组法律关系。
(一)期货交易所与A期货公司:服务与被服务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而管理与被管理体现为准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期货交易主要为会员制。即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作为非营利法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设施及其他相关服务。而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经纪业务,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最终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客户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四)项,期货交易所负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可见,期货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任意一方都能基于自身民事权利遭受侵犯而寻求民事上的法律救济。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期货交易所还负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针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期货交易所能够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临时处置措施或其他自律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具有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本案中,郑州商品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对A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扣划,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A期货公司与陈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纪法律关系。
A期货公司与陈某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约定A期货公司以自己名义为陈某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贸易活动,相关法律责任由陈某负担,陈某向A期货公司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A期货公司与陈某之间的期货经纪合同是典型的行纪合同,因此A期货公司与陈某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纪法律关系。
(三)基于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A期货公司因陈某未追加保证金而被郑州商品交易所扣划保证金,相关法律后果应由陈某负担。
本案中,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含保证金制度及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两项制度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需要建立的制度)。简言之,这两项制度主要指会员向郑州商品交易所提前缴纳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以用于交易结算,且郑州商品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每日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会员需确保每日无负债。
A期货公司与陈某之间的《期货经纪合同》同样适用了保证金制度及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A期货公司在3月9日收盘后进行结算,陈某的可用资金为负数,触发了《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风险试算的条款,风险试算显示,如果陈某的期货合约在次日继续跌停,则陈某的期末权益仍是负数。因此A期货公司通知陈某在3月10日8:50之前追加保证金至可用资金为正数,否则将对其持有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因陈某未追加保证金,A期货公司对陈某所持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平仓后权益仍为负数,这将势必导致A期货公司在郑州商品交易所被扣划保证金,基于A期货公司与陈某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陈某应承担最终损失,但事实上陈某的损失是A期货公司先行负担的,因此陈某应直接赔付A期货公司。
三、证据准备
诚然期货交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期货公司向违约客户主张穿仓损失无外乎“客户违约行为-期货公司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基本的法律逻辑。围绕这一逻辑,笔者认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至少应包含以下三类证据:
(一)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证明基本法律事实。
期货经纪合同关于客户及合约基本信息、风险试算触发条件、强行平仓程序及后果、保证金比例等约定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此类纠纷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也是法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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