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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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有点长,收藏在朋友圈了慢慢看最全总结:私车公用,看这一篇就够了!2房地产开发筹资环节的财税处理,太详细了!3实务!“买一赠一”到底怎么开票和做账?48项期间费用的25个涉税风险点5推荐:财政部发布5个最新会计准则应用案例推荐:财政部发布5个最新会计准则应用案例0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甲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该实际控制人同时为甲公司核心高管,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为有限合伙人。20X年4月,持股平台合伙人以5元/股的价格认购甲公司向该平台增发的股份,股份设有3年限售期。协议约定,自授予日起,持股平台合伙人为公司服务满3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有限合伙人于限售期内离职的,应当以6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普通合伙人须在股权激励计划3年限售期内将受让股份以6元/股的价格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分析: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3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务中,判断普通合伙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股份支付》第8页至第82页相关内容。

02授予日的确定

上市公司甲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X年0月5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确定了授予价格,但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20X年2月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并将经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虽于20X年0月5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但该日并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不满足授予日定义中“获得批准”的要求,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20X年2月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该日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该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应为20X年2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股份支付》第8页至第84页相关内容。

03授予限制性股票

甲公司于20X年7月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激励对象授予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元/股,锁定期为3年。激励对象如果自授予日起为公司服务满3年,且公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0%,可申请一次性解锁限制性股票。

情形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按照授予价格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解锁限制性股票;若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甲公司按照授予价格5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

情形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无须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按授予价格5元/股购买公司增发的限制性股票,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认股款,放弃取得相应股票。

分析:对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甲公司为获取激励对象的服务而以其自身股票为对价进行结算,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甲公司应当在授予日确定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其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五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股份支付》第83页至第89页相关内容。

04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甲公司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从二级市场回购甲公司股票并授予自愿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授予价格为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在甲公司服务满3年后可以一次性解锁所授予的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约定,甲公司控股股东对员工因解锁日前股票价格变动产生的损失进行兜底,即甲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归员工所有,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由甲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且以现金支付损失。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了甲公司员工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企业集团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交易;该交易安排要求员工为获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担贬值损失)连续3年为公司提供服务,因此该交易以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该交易的对价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综上,该交易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控股股东交付现金的金额与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行风险相关,该股份支付属于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的交易,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中,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甲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8页相关内容。

05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

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价)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第五条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87页至第89页相关内容。

8项期间费用的25个涉税风险点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该科目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0餐费归集是否正确餐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误解。下面给大家列举几项具体餐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年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9]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3)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4)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予报销餐费。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5)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这种情况下,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毫无争议。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总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叫业务招待费!0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否符合条件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都不得作为招待费列支。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是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0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同时要注意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的区分。只有为宣传企业形象、推荐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才能按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02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元和“视同销售成本”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0元。其次,再确定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为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元,故调减所得额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两项合计调整额为0。相关表单填报如下:03注意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0年甲服装销售公司与关联企业B服装厂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将50%广告费分摊到B厂扣除。甲和B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甲公司广告费扣除限额:(0+0)*5%=万元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00-90=90万元;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90=40万元向B厂分摊扣除:00*50%=万元万元(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0=万元甲公司相关表单填报如下:B服装厂实际发生的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00万元应调增;符合条件的广告费-00=00;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00)*5%=万元;超标0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关联企业分摊入本企业扣除万元,可全额扣除;应纳税调整合计:0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00-=万元。B厂相关表单填报如下:会议费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0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会议费支出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目前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等,个人认为会议签到簿也应该列入材料中。如果这些材料不完整,有可能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02会议费支出是否真实会议费只有真实发生才能税前扣除,虚假的会议费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案例一:某企业有一张会议费的支出凭证,后面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等证明材料。按照文件要求,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却发现了两个疑点:一是这笔金额为二十万,恰恰是个整数,这难道是巧合?二是对于一般性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型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最终查出,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为20万,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案例二:某典当公司,工资花名册上显示只有五六个员工,但该企业全年的会议费高达百万。检查人员发现,该典当公司支付会议费资金给某会展公司,注明资金的用处是承办会议。会展公司以“退款”的名义,将款项又支付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又以同样的退款的名义把上述款项再转给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对企业支付的款项,最终通过投资公司回到自己的账户上。账上的“会议费”属于典型的虚构费用。差旅费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0差旅费支出是否合理差旅费并非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如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尽管取得的发票真实,但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如某公司股东携家属出门游玩的交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仅不能在”差旅费”中列支,还要计征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再如某公司列支总金额畸高的出租车票、油费、停车费等,大量列支逻辑关系不成立的支出等等,都可能是虚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另外,对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的企业(即采用误餐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形式进行管理),餐饮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不能重复报销。而且这类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建议制定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无明确差旅补助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否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合理而不予扣除。02差旅费支出的进项抵扣是否准确

差旅费进项抵扣需满足三个条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其中交通费进项抵扣尤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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