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年马世某、赵发某以云联公司名义与连云港东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分别购买桂林大宇牌车一辆,赵发某将购车款元由云联公司汇给东风公司,马世某通过银行转账款元。两车购回后,云联公司分别于取得发票当日,按元计税元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少缴税款元。
年,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调查取证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云联公司构成偷税,决定追缴云联公司少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云联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云联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国税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并对追缴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国税局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驳回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云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偷税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国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国税稽查局辩称,云联公司实际申报时没有将装卸费等价外费用计入计税依据,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计税依据正确。
国税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云联公司构成偷税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认定以云联公司名义购买的两辆客车实际价格为每辆58万元,以每辆46万元的价款缴纳车辆购置税,导致少缴应纳税款2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本案中,每辆客车实际价款为58万元,实际申报时以46万元(含税)作为计税依据,没有将装卸费等价外费用计入计税依据,两辆客车合计少缴车辆购置税2元。所以,国税稽查局认定云联公司存在偷税行为,追缴其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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