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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场价值涉外商标权属纠纷调解结案有利于


涉外商标权属纠纷中,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商标申请人濒临破产,商标权属涉及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人民法院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促成双方以调解结案的最佳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 

民事 商标权权属 市场价值 商标申请人 破产 债权人 人民法院 调解结案 最佳方式 利益平衡

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的两个“iPad”商标。其后,IP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求购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的要约,并经磋商与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向IP公司转让包括两个涉案“iPad”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嗣后,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个“iPad”商标。

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的两个涉案“iPad”商标为其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个“iPad”商标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

另查明:苹果公司的ipad产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另外,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

涉外商标权属纠纷中,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商标申请人濒临破产,商标权属涉及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否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促成当事人之间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IP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

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目的。鉴于苹果公司生产的ipad产品系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广受相关公众欢迎的产品,可见涉案两个“iPad”商标具有较高市场价值。且在涉案两个“iPad”商标的权属发生纠纷时,涉案两个“iPad”商标的申请人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因此涉案两个“iPad”商标权属亦涉及到数百名债权人的利益。另外,涉案两个“iPad”商标的权属纠纷作为涉及台湾等地区的涉外商标权属纠纷,其权属同时还涉及多方利益。在涉案两个“iPad”商标权属涉及多方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选择调解结案此一解决该纠纷的最佳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从而实现了涉案两个“iPad”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力保护,平衡了多方利益,有效解决了该涉外商标在国内外的纠纷,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民事诉讼法·司法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司法调解·调解原则(C)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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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诉人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唯冠公司于年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个“iPad”商标。IP公司于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表示希望能够购买所有的唯冠拥有iPad商标。经磋商,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于年12月17日在台湾地区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了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年2月,IP公司通过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了上述涉案两商标。

苹果公司、IP公司于年4月19日,将深圳唯冠公司作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苹果公司、IP公司所有并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并没有任何约束力,也并未构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因此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于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向唯冠公司支付万美元,由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现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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