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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账户权益处理原则和普通账户一样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等情况时,应该怎样处理?
处理的原则是和普通账户时一样的。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送股或转增股上市日,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红利发放日,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举个例子,假设我们手上有一万股“证券A”的股票,按照分配方案,“证券A”会以10股送2股转增8股的方式进行派发,并且还会支付每股5元税后的现金红利。那么处理的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送股的比例和转增股的比例,我们要在送股或转增股上市日计算出“证券A”股票的总数量,也就是原有的一万股加上一万股乘以(0.2加上0.8)。这样就得到了2万股的股票数量。
然后,到了红利发放日,我们需要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来计算资金数额的增加。假设每股的红利是0.5元,那么我们就要把原来的一万股乘以0.5元,得到元。这个数额就会增加到我们的信用资金账户里。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比如:这个客户账户里面有一种股票叫做“证券A”,有1万股,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该怎么处理呢?
在除权除息日,这个信用账户会增加“证券A配股”的优先配股权啊,这个“证券A配股”的数量是多少呢?嗯,算一下,就是1万股乘以0.3,得出来的是股!这意味着,在配股有效期内,你可以以15元的价格购买股“证券A配股”的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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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借出去的股票如何处理呢?
(1)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在归还股票之前,如果该股票实施现金分红,应该如何补偿?
在红利发放日,客户需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相应的现金红利(根据融券卖出股票所应得的红利)。
证券公司会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量的现金来进行补偿。如果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足,则欠款部分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如,客户融券卖出了1万股的股票"证券A",还未归还,而此时实施了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假设当前证券公司的融资利率为9.1%,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还有元的现金余额。那么补偿方式如下:
在红利发放日,证券公司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剩余的元现金,不足部分为元(1万股x0.5元-元);
这元的欠款将按照9.1%的年利率每日计算利息,每日计息额为x9.1%/=0.76元,直到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为止。
(2)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在归还股票之前,如果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该如何补偿?
在除权除息日,公司会直接在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中增加融出证券的数量(增加值为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归还的股票数量增加。
因此,客户在归还股票时需要向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
例如,客户融券卖出了1万股的股票"证券A",还未归还,而此时实施了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那么补偿方式如下:
在除权除息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A"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的实际应得红股为1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证券A"融券数量由1万股变为2万股。
(3)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在归还股票之前,如果该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而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不主张上述权益,客户无需向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公司主张上述权益,公司与客户会约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x应认购数量
其中,如果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计算。如果在权益上市首日,补偿金额大于零,公司会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量的现金;如果仍然不足,剩余部分将转为融券息费,并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如("增发新股"):客户融券卖出了1万股的股票"证券A",还未归还,而此时实施了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的成交均价为27元,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未了结。那么补偿方式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的日终清算后,会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认购证券数量=1万股x0.5=股;
补偿金额=(27-25)元/股x股=1万元;
(4)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在归还股票之前,如果该股票派发权证,而原股东有优先权,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证券发行人派发了权证,客户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未了结相关融券负债,公司会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直接在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记增派发权证的数量来进行补偿。
在权证上市首日,公司会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权益补偿金,如果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足,则所欠部分会转为融券息费,并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权证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的成交均价x权证派发数量
例如,客户融券卖出了1万股的某公司股票,还未归还,而此时发布了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的成交均价为2.8元,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未了结。那么补偿方式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的日终清算后,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的权证数量=1万股x0.2=股;
补偿金额=2.8元x=元;
(5)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后,在归还股票之前,如果该股票配股,而原股东有配股权,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不主张上述权益,客户无需向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公司主张上述权益,公司与客户会约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x融券数量
其中,基准价格是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较低的一个。
例如,客户融券卖出了1万股的股票"证券A",还未归还,而此时实施了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
配股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为27元,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未了结。那么补偿方式如下: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7+0.3x15)/(1+0.3)=24.23元
如果配股除权日的成交均价为25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则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x(27-24.23)=2.77万元
如果配股除权日的成交均价为24元,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则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4元,那么补偿方式如下: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x(27-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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