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信用卡超限费不含透支本金外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超期未偿还透支欠款而引发诉讼,发卡人主张其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因超限费是针对持卡人的透支额度超过最高信用额度计收的费用,透支额度是卡账户反映的透支数额,而透支数额本身产生的利息、复利属于持卡人向银行支付的借款报酬,产生的滞纳金系因持卡人逾期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持卡人因透支行为而支付的透支数额加之利息、滞纳金已大于逾期还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持卡人不应再承担支付超限费的违约责任。据此,超限费仅应以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本金为计算依据,而不包含利息、滞纳金等透支费用。 

民事 金融法学 信用卡 超限费 透支本金 利息 滞纳金 信用额度 透支费用

年,广发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叶X娇申领并审查后向其核发了广发信用卡。叶X娇所申领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元。申领过程中,叶X娇在阅读并理解后与广发银行签订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截至年4月23日,叶X娇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因透支行为而产生欠款.41元,除本金.55元外包括利息.96元,滞纳金、超限费和年费.90元。叶X娇至今未对其透支欠款进行清偿。

另查明,《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载明:银行每月定期向客户发出列明两期之间的交易、还款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对账单;客户应按时缴付透支欠款和其他业务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至金额还清为止,客户须支付透支所产生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包括“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达不到最低还款额标准的须承担每期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对广发卡透支超过广发卡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以超额部分5%计算收取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

广发银行以叶X娇逾期未偿还透支欠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X娇偿还截至年4月23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41元,以及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自4月24日起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

叶X娇辩称:其无法还款是因信用卡被冻结。

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归还透支额度,除需支付透支额度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外,应否支付超限费。超限费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是否应将透支利息、滞纳金等透支费用计入透支额度内一并计算超限费。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广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是适格的信用卡业务经营者。被告叶X娇一经领用信用卡即应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叶X娇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即向原告广发银行进行借贷,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经法院确认,被告叶X娇对原告广发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欠款清单等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叶X娇逾期未清偿透支欠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广发银行主张被告叶X娇偿还透支本金及按客户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叶X娇不同意透支欠款的计算方式,且主张无法还款是因信用卡被冻结,因对透支欠款的计算方式客户协议已明确规定,而信用卡被冻结与无法还款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叶X娇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叶X娇向原告广发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截至年4月23日止的利息为.96元、滞纳金、超限费和年费共.90元,自年4月2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标准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被告叶X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首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签订,本人是在被上诉人广发银行的办卡人游说下签字的,未完全了解协议中存在的格式条款的内涵,因此签订该协议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被上诉人广发银行通过带有民间黑社会性质的财务公司向本人催还欠款的方式是不合理的;本人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客服进行沟通时,对方承诺办理的广发卡信用额度为元或元,但实际办理时信用额度仅为元。综上,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驳回被上诉人广发银行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辩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错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上诉人叶X娇向被上诉人广发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年4月23日止的利息为.96元、滞纳金和年费共.94元,自年4月24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被上诉人广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用卡超限费,是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时,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综上可知,超限费是针对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的用卡行为计收的费用。司法实践中,对“超信用额度的用卡行为”有不同的理解,主要争议在于透支额度应否包含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即在计算超信用额度的数额时是仅以透支本金为依据,还是以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总和为依据。对该问题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利息及滞纳金的性质。利息为持卡人从银行获得借款而支付给银行的报酬,即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收益;滞纳金是因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均属于因借款而另外产生的债务,并非持卡人实际从银行的借款所得,不应计入持卡人借款本金范围内。2.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据此,将孳息或收益计入借款本金再次计算收益并不符合立法本意,故此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等收益不应计入透支额度内。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此,持卡人发生透支行为时,不仅要偿还透支本金,亦要支付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而透支本金加上计收的利息等费用,已超出持卡人因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而给发卡银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在以此为基础计收超限费,将使发卡银行获得比其实际损失大很多的收益,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上,只有透支本金超过信用额度才是借款超过约定最高额,应依法承担支付超限费的违约责任。

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实施了透支行为,且未按期还款。其中,持卡人透支本金尚未超过最高信用额度,但其透支本金加上利息、复利、滞纳金已超过信用额度。如前所述,持卡人透支即向银行借款,应向银行支付利息作为报酬;其借款后又有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行为,因而需支付滞纳金作为违约金。持卡人的透支本金未超过信用额度,即其借款额未超过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最高借款额。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利息、滞纳金并非持卡人的借款,所以不应一并叠加至透支本金中进而计算超限费。换言之,持卡人的透支本金未超过信用额度时,并未达到超限费的起算标准,不应向银行支付超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叶X娇信用卡纠纷案

金融法·金融贷款制度·个人贷款·责任承担·罚息(T)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号

信用卡纠纷

年10月15日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年第17期(总第期)收录

金融法学

B+96+2GDGZ++C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龚连娣庄晓峰汪婷

叶X娇(原审被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X娇,女,汉族,年7月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发展,男,汉族,年2月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翁源县,系叶X娇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X娇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于年向被上诉人申领广发信用卡,表示已阅读、理解和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对非静止状态的广发卡,银行将每月定期向客户发出对账单,对账单将列明上期至本期账单日之间所有入账的交易、当期还款到期日、当期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及其它有关信息;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欠款;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被上诉人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新开卡客户免首年年费,刷卡消费6次免次年或以上滚动免次年年费,旧客户刷卡消费6次免次年或以上滚动免次年年费优惠,刷卡消费不包括提现、转账、调整类和还款类交易;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该费率表载明了广发卡各种项目的收费标准。

被上诉人经审查后向上诉人核发了卡号为40×××91的信用卡,信用额度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年4月23日共发生透支.41元(其中本金为.55元,利息为.96元,滞纳金、超限费和年费为.90元)。因上诉人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被上诉人就其主张的欠款金额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细和欠款清单截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该部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41元(暂计至年4月23日,本金为.55元、利息为.96元、滞纳金、超限费和年费共.90元),从年4月2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被上诉人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上诉人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放贷款,上诉人、被上诉人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被上诉人对透支款计收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符合上述规定和客户协议的约定。现被上诉人就其主张欠款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细和欠款清单,上诉人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透支欠款,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在签署客户协议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和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理应清楚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计收方式,上诉人辩称不同意透支欠款的计算方式,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按上诉人答辩陈述,其无法偿还欠款的主要原因是资金困难问题,即信用卡被冻结与其不能还款没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辩称因信用卡被冻结而造成其无法还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引起本案诉讼,是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所致,依法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截至年4月23日止的利息为.96元、滞纳金、超限费和年费共.90元,自年4月2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标准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叶X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关于《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签订并非上诉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办卡人的拉拢游说下签字的,上诉人对协议内约定的格式条款并不完全了解。二、被上诉人多次透过带有民间黑社会性质的财务公司以不合理的方式向上诉人催还欠款。三、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客服进行沟通,上诉人协议开通信用为元或元的额度,但却被告知只能开通元的额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欠款清单截图显示,上诉人所欠缴的滞纳金为.94元,超限费为48.96元,年费为元。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领信用卡,被上诉人经审查后与上诉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核发信用卡,双方依法成立信用卡法律关系。《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作为信用卡领用人,在信用卡发生透支后,有义务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向被上诉人偿还相应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上诉人在持有信用卡期间发生透支.55元,至今未依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所请求的本金.55元,截止至年4月23日的利息.96元、滞纳金.94元、年费元,以及年4月24日起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标准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请求的超限费。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信用额度为元,而上诉人的透支款为.55元,依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第九条第5项“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的约定,上诉人在没有超过信用额度的情况下,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超限费。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48.96元超限费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认为其签订《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拉拢游说。上诉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订该协议的后果,该上诉理由并不能否认该协议的效力以及双方之间存在的信用卡法律关系。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没有能力偿还相应款项,该理由并不能否认其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及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叶X娇向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截至年4月23日止的利息为.96元、滞纳金和年费共.94元,自年4月24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均由上诉人叶X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北京治疗白癜风价钱
北京那个医院看白癜风最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ruseluosi.com/ljml/2765.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