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出钱的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被保护了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保险定义,实质上是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的。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不仅体现在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表现为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人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起到风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保费),或者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固定的或一次性的支出(保费),从而有利于提高投保人的资金效益。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如下条件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可能性,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意承担了。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分散性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地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导致标的损失的概率。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即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次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
2风险的同质性
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的风险,那么损失发生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分散与集合。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率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3、适度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4、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3、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4、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三、保险的特征
(一)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二)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四)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五)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四、保险的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和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叶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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