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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15号)(以下简称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因此,企业需增设“其他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六条)
二、主要会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基本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 甲公司于年6月28日购入某新型生产设备一台,金额为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率为5%,该设备无需安装,购入当月即投入生产。因该设备符合当地政府环保政策要求,因此当地政府对购置该设备提供30万元补助,补助金额于年6月29日到账。2年7月1日,因企业业务转型,提前处置该设备,获得处置价款60万元。假定该政府补助无需返还。不考虑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30万元政府补助属于因购买新型生产设备获得的,因此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可以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或总额法进行处理(二选一)。
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1、购买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获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 贷: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该设备的月折旧额为(1,,.00-1,,.00*5%-,.00)/10/12=5,.67(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5,.67 贷:累计折旧 5,.67 注:残值是指资产使用寿命期满时,对外处置可能获得价款收入。因此在计算残值时,应以不扣除政府补助之前的原值万元为基准,而非扣除政府补助之后的净额70万元4、提前处置时的会计处理2年7月1日该设备的累计折旧为5,.67*12*3=,.12(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00 累计折旧 ,.12 贷:固定资产 ,.00 营业外收入 95,.12(差额)
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1、购买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获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该设备的月折旧额为(1,,.00-1,,.00*5%)/10/12=7,.67(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7,.67 贷:累计折旧 7,.、摊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每月应摊销的政府补助为,.00/10/12=2,.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2,.00 贷:其他收益 2,.00 注:根据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本案例中该设备用于生产使用,因此“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同时该补贴并不属于对企业某特定成本费用的补贴,因此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其他收益”。若上述案例中的设备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5、提前处置时的会计处理2年7月1日该设备的累计折旧为7,.67*12*3=,.12(元),递延收益余额为,.00-2,.00*12*3=,.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00 累计折旧 ,.12 递延收益 ,.00 贷:固定资产 1,,.00 营业外收入 95,.12(差额)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入账时间不同步的处理 接案例1,假定该设备需政府验收后才能确定是否满足环保政策,在验收之前企业无法确定能否收到该补助。年1月30日设备验收结束,确定该设备满足环保政策要求,政府补助款项于当日到账。 由于企业在年1月1日之前无法判断能否获得该补助,因此不能确认政府补助,而需待验收结束确定能收到该政府补助时才予以确认。(参考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 注:如果企业在年7月28日(资产购买日)确定能获得该政府补助,即便该补助尚未到账,仍应当确认政府补助。版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确认强调的是“能够收到”而非“实际到账”。 案例2和案例1的区别在于,补助与资产“不同步”,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目前实务中对于此类情况有三种处理方案:1、政府补助在整个资产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资产已使用期间应摊销部分进行追溯调整;2、政府补助在整个资产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资产已使用期间应摊销部分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3、政府补助在资产剩余寿命期内进行摊销。 本文认同第二种处理方案,即“政府补助在整个资产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资产已使用期间应摊销部分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根据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此处所指的“使用寿命期”应理解为资产的“完整寿命期”而非“剩余寿命期”;2、该事项不属于28号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也不属于29号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注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28号准则第十一条)。案例中“政府补助确实可获得”的信息实质上是在本期才获得的,归属于当期的信息,因此不构成前期差错; 注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29号准则第五条)。案例中,设备成本实质上是已确定的万元,并不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形(政府补助只是对该资产的补贴,属于对其账面成本的调整而非实际成本的调整,不同于暂估资产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的情形)。 相关会计处理: 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1、冲减该资产账面原值 借:银行存款 ,.00 贷:固定资产 ,.、调整累计折旧 确认补助时该补助应分摊的折旧金额为,.00/10/12*6=1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累计折旧 15,.00 贷:其他收益 15,.00 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1、获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 贷:递延收益 ,.、调整递延收益余额 确认补助时该递延收益应分摊金额为,.00/10/12*6=1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15,.00 贷:其他收益 15,.00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版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 某工业园区区政府推出招商引资政策,对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承诺未来10年不搬迁的,给予万的补助资金,该补助资金仅可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人才的工薪支出,若未来企业在10年内搬出或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府将收回该补助。甲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响应该政府的招商政策,于年6月1日搬迁至本园区,预计未来10年内不会搬出,政府补助金额于当日到账。 甲企业满足园区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10年内不搬出),该补助事项属于对未来事项的补偿。因此企业应当于收到政府补助当日确认一项政府补助,同时确认递延收益。
会计处理如下:1、年6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年6月30日企业发生员工工薪支出3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人才工薪支出(其中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支出10万元,管理人员支出5万元,研发人员支出5万元),经园区政府审核后,全部认可。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50,.00 递延收益 ,.00 贷:其他收益 ,.00 注1:对于费用冲销,考虑目前国内财务软件的核算模式,建议做红字冲销,除结转外尽量避免使用贷方科目(其他收益相反); 注2:可明确属于对某成本费用的补偿,冲销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确认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3、涉及多项费用的分摊处理 接案例3:经政府审核后,认定其中3万元(管理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属于高新技术人员薪酬,剩余17万元均满足高新技术人员薪酬支出,但依据补助文件,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可超过15万元。 则此时应冲销管理费用金额为20,.00*,.00/,.00=17,.06(元),其他收益金额为(,.00+50,.00)*,.00/,.00=,.94(元),会计分录同上,略。 注:本案例中17万元的高新技术人员支出的工种是可确认的(即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中“经济业务实质”可区分),只是补助金额上限为15万元,因此采取按比例分摊模式。如果“经济业务实质”不可区分,但可确认“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全部计入其他收益;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则全部计入营业外收支。(参考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4、政府审核时间与费用发生时间“不同步”的处理 接案例3:假定年6月30日企业将补助报批文件上报政府,直至年7月20日才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认定全部20万元支出均满足补助要求。 参考版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第二点,7月20日所确认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对(6月份)已发生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在确认当期(7月20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即便跨期时)也不做追溯调整,分录同案例3,略。 注:在极端情况下,相关成本费用可能会因政府补助而被冲销成负数,如某企业年高新技术管理人员支出50万元,年获得相关政府补贴40万元,当年发生高新技术管理人员支出3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则年该企业高新技术管理人员支出为-10万元(30-40)。在这种情况下,按实披露并在附注中补充说明即可,不建议为了报表的“好看性”而人为调整。5、政府补贴未限定用途时的处理 接案例3:假定区政府对该30万元补贴未限定使用途径(区别案例3中只允许用于高新技术人员工薪支出),其余条件不变。 若政府补贴未限定用途,则应当在政府补贴所涉及事项的期间内进行摊销。案例中,该政府补助应在10年内按月分摊,月摊销额为,.00/10/12=2,.00(元),分录同案例3,略。
(四)无法区分政府补助与资产/收益相关的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 会计处理略。
(五)财政贴息的一般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四条) 甲企业于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与市场利率一致),借款期限为10年,按月付息,一次还本,贷款当日到账并计算利息;由于该贷款用于国家扶持项目,满足财政贴息条件,政府对该贷款提供万元贴息补贴,补贴金额直接发放至企业。 案例中,财政贴息金额直接发放给企业,因此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处理。1、收到政府贴息: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每月计提利息费用(假定未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 83,.33 贷:应付利息 83,.、每月摊销递延收益: 借:财务费用 -25,.00 贷:应付利息 -25,.00 注:本案例中视作该万补贴为对整个贷款的贴息补贴,因此需在贷款期限内进行分摊。实务中贴息补贴可能分多次到账,此时按以下方式处理:1、若该笔贴息补贴能确定是对某特定期间的补助(如对当年利息的补助),则之间冲减该期利息费用,若无法进行判断,视作对整个贷款的补贴,在贷款期内分摊;2、针对贴息补助到账与利息发生时间不同步的情况,参考本文案例5进行处理。
接案例7,假定政府提供3%的贴息补贴,补贴金额直接发放给银行,企业按照差额7%支付利息。 此时案例符合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选择“以实际支付金额处理”或者“以公允价值处理”两种方案(二选一)。 以实际支付金额处理1、收到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借款 10,,.、每月计提利息(假定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25,.00 贷:应付利息 25,.00 以公允价值处理1、收到借款 计算月实际利率为(1+10%)^(1/12)-1=0.80% 借款的公允价值为=PV(10%,10,0,-10,,.00,0)+PV(0.8%,,-25,.00)=5,,.53(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4,,.47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 递延收益 4,,.、年1月31日计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 46,.51(5,,.53*0.8%) 贷:应付利息 25,.0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21,.51(差额)3、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1,.51(与利息调整金额一致) 贷:在建工程 21,.51 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结合版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财政贴息所对应的贷款利息资本化的,冲减相应资本化金额;未资本化的,冲减相关费用。
(六)政府补助退回的处理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五条) 接案例1,假定年7月1日,当地政府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所购买设备的某项参数指标未达到环保政策要求,要求企业退回已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30万元,款项当日退回。 净额法下的会计处理: (1)调整账面原值 借:固定资产 ,.00 贷:银行存款 ,.00 (2)调整累计折旧 退回的补助对该资产的累计折旧累计影响金额为,.00/10/12*24=60,.00(元),相关会计处理: 借:其他收益 60,.00 贷:累计折旧 60,.00 总额法下的会计处理: 退回补助当日递延收益余额为,.00-,.00/10/12*24=,.00(元),相关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00 其他收益 60,.00 贷:银行存款 ,.0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退回 接案例3,假定补助文件规定,若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每年应达到年营收0万元,一次未达到则需退还30万元补助,第二次未达到则需再退还30万元,三次未达到则需退还剩余40万元。甲企业2年营收未达到0万元,当日甲企业账面递延收益余额为50万元。甲企业经评估后,认为以后期间能达到该补助相关要求。 甲企业应在确定需退还该政府补助时冲减递延收益,并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由于甲企业以后期间能达到补助要求,因此剩余20万元递延收益视为无需退回,仍按版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接案例10,假定甲企业经评估后认为年也无法达到营收0万元的要求,在年及以后年度可满足该要求。 此时,甲企业需退回的政府补助为60万元,账面递延收益仅50万元,差额10万元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的计入的科目选择:与企业经营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原渠道退回,若原渠道属于非成本费用类科目(如制造费用等),计入其他收益。
3、财政贴息退回 接案例7,2年1月1日,政府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企业存在将该贷款挪作他用的情形,决定收回贴息补助万元。 处理原则:首先冲减递延收益;不足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贷款利息未资本化,贷款已偿还的(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存在递延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 贷款利息未资本化,贷款未偿还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贷款利息资本化,所涉及资产已竣工的,比照未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处理; 贷款利息资本化,所涉及资产未竣工的,调整相关资产价值。 若所退回的财政贴息符合本文案例8中方案二的处理方式,则应当重新测算该借款的公允价值。
三、收入补贴的处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版政府补助准则第五条) 甲企业为某家电企业,为相应“家电下乡”政策,以亏损价格向农民销售洗衣机1万台,政府就每台洗衣机给予0元补贴,合计金额0万元。 案例中,企业所得的“补贴”与其主营(家电企业)密切相关,属于其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价格补贴),因此应当视作一项收入,而非政府补助。 实务中,判断一项来源于政府的“补贴”是属于收入还是属于政府补助,可参考两个条件:1、该“补贴”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并与其销量挂钩,满足“没有销售,没有补贴;销售多少,补贴多少”;2、该补贴的金额根据现有政策文件是确定或可计算的。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视作收入(阶梯式补助方案,如销量万以下不予补贴,万-万补贴50万等,视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反之,应视作一项政府补助。案例中该补贴是与企业的销量直接挂钩,且可以确定的(0元一台),因此视作收入处理。
四、衔接处理 企业对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八条) 根据条文规定,执行版政府补助准则时,针对不同情况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年1月1日至年6月12日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2、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政府补助,但其效果持续到年1月1日的,如:年取得的某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计入递延收益,截止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此时适用未来适用法;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政府补助,且在年1月1日已不存在的,无需调整。 实务处理进行调整时,可以考虑将年1月1日以后所做的与政府补助有关的需调整的全部分录做红字冲销,然后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再做分录。年1月1日需要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的项目通常为以下几种情况: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往采取总额法处理,采用版政府补助准则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净额法处理。此时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和累计折旧),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原财政贴息采用“以实际支付金额处理”,采用版政府补助准则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以公允价值处理”。此时应当计算年1月1日该借款的公允价值,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项目成本。
一、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15号)(以下简称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因此,企业需增设“其他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六条)
二、主要会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基本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 甲公司于年6月28日购入某新型生产设备一台,金额为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率为5%,该设备无需安装,购入当月即投入生产。因该设备符合当地政府环保政策要求,因此当地政府对购置该设备提供30万元补助,补助金额于年6月29日到账。2年7月1日,因企业业务转型,提前处置该设备,获得处置价款60万元。假定该政府补助无需返还。不考虑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30万元政府补助属于因购买新型生产设备获得的,因此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可以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或总额法进行处理(二选一)。
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1、购买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获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 贷: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该设备的月折旧额为(1,,.00-1,,.00*5%-,.00)/10/12=5,.67(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5,.67 贷:累计折旧 5,.67 注:残值是指资产使用寿命期满时,对外处置可能获得价款收入。因此在计算残值时,应以不扣除政府补助之前的原值万元为基准,而非扣除政府补助之后的净额70万元4、提前处置时的会计处理2年7月1日该设备的累计折旧为5,.67*12*3=,.12(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00 累计折旧 ,.12 贷:固定资产 ,.00 营业外收入 95,.12(差额)
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1、购买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获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该设备的月折旧额为(1,,.00-1,,.00*5%)/10/12=7,.67(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7,.67 贷:累计折旧 7,.、摊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每月应摊销的政府补助为,.00/10/12=2,.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2,.00 贷:其他收益 2,.00 注:根据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本案例中该设备用于生产使用,因此“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同时该补贴并不属于对企业某特定成本费用的补贴,因此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其他收益”。若上述案例中的设备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5、提前处置时的会计处理2年7月1日该设备的累计折旧为7,.67*12*3=,.12(元),递延收益余额为,.00-2,.00*12*3=,.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00 累计折旧 ,.12 递延收益 ,.00 贷:固定资产 1,,.00 营业外收入 95,.12(差额)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入账时间不同步的处理 接案例1,假定该设备需政府验收后才能确定是否满足环保政策,在验收之前企业无法确定能否收到该补助。年1月30日设备验收结束,确定该设备满足环保政策要求,政府补助款项于当日到账。 由于企业在年1月1日之前无法判断能否获得该补助,因此不能确认政府补助,而需待验收结束确定能收到该政府补助时才予以确认。(参考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 注:如果企业在年7月28日(资产购买日)确定能获得该政府补助,即便该补助尚未到账,仍应当确认政府补助。版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确认强调的是“能够收到”而非“实际到账”。 案例2和案例1的区别在于,补助与资产“不同步”,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目前实务中对于此类情况有三种处理方案:1、政府补助在整个资产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资产已使用期间应摊销部分进行追溯调整;2、政府补助在整个资产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资产已使用期间应摊销部分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3、政府补助在资产剩余寿命期内进行摊销。 本文认同第二种处理方案,即“政府补助在整个资产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资产已使用期间应摊销部分不进行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根据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此处所指的“使用寿命期”应理解为资产的“完整寿命期”而非“剩余寿命期”;2、该事项不属于28号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也不属于29号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注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28号准则第十一条)。案例中“政府补助确实可获得”的信息实质上是在本期才获得的,归属于当期的信息,因此不构成前期差错; 注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29号准则第五条)。案例中,设备成本实质上是已确定的万元,并不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形(政府补助只是对该资产的补贴,属于对其账面成本的调整而非实际成本的调整,不同于暂估资产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的情形)。 相关会计处理: 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1、冲减该资产账面原值 借:银行存款 ,.00 贷:固定资产 ,.、调整累计折旧 确认补助时该补助应分摊的折旧金额为,.00/10/12*6=1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累计折旧 15,.00 贷:其他收益 15,.00 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1、获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 贷:递延收益 ,.、调整递延收益余额 确认补助时该递延收益应分摊金额为,.00/10/12*6=1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15,.00 贷:其他收益 15,.00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版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 某工业园区区政府推出招商引资政策,对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承诺未来10年不搬迁的,给予万的补助资金,该补助资金仅可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人才的工薪支出,若未来企业在10年内搬出或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府将收回该补助。甲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响应该政府的招商政策,于年6月1日搬迁至本园区,预计未来10年内不会搬出,政府补助金额于当日到账。 甲企业满足园区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10年内不搬出),该补助事项属于对未来事项的补偿。因此企业应当于收到政府补助当日确认一项政府补助,同时确认递延收益。
会计处理如下:1、年6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年6月30日企业发生员工工薪支出3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人才工薪支出(其中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支出10万元,管理人员支出5万元,研发人员支出5万元),经园区政府审核后,全部认可。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50,.00 递延收益 ,.00 贷:其他收益 ,.00 注1:对于费用冲销,考虑目前国内财务软件的核算模式,建议做红字冲销,除结转外尽量避免使用贷方科目(其他收益相反); 注2:可明确属于对某成本费用的补偿,冲销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确认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3、涉及多项费用的分摊处理 接案例3:经政府审核后,认定其中3万元(管理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属于高新技术人员薪酬,剩余17万元均满足高新技术人员薪酬支出,但依据补助文件,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可超过15万元。 则此时应冲销管理费用金额为20,.00*,.00/,.00=17,.06(元),其他收益金额为(,.00+50,.00)*,.00/,.00=,.94(元),会计分录同上,略。 注:本案例中17万元的高新技术人员支出的工种是可确认的(即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中“经济业务实质”可区分),只是补助金额上限为15万元,因此采取按比例分摊模式。如果“经济业务实质”不可区分,但可确认“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全部计入其他收益;如果无法确认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则全部计入营业外收支。(参考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4、政府审核时间与费用发生时间“不同步”的处理 接案例3:假定年6月30日企业将补助报批文件上报政府,直至年7月20日才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认定全部20万元支出均满足补助要求。 参考版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第二点,7月20日所确认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对(6月份)已发生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在确认当期(7月20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即便跨期时)也不做追溯调整,分录同案例3,略。 注:在极端情况下,相关成本费用可能会因政府补助而被冲销成负数,如某企业年高新技术管理人员支出50万元,年获得相关政府补贴40万元,当年发生高新技术管理人员支出3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则年该企业高新技术管理人员支出为-10万元(30-40)。在这种情况下,按实披露并在附注中补充说明即可,不建议为了报表的“好看性”而人为调整。5、政府补贴未限定用途时的处理 接案例3:假定区政府对该30万元补贴未限定使用途径(区别案例3中只允许用于高新技术人员工薪支出),其余条件不变。 若政府补贴未限定用途,则应当在政府补贴所涉及事项的期间内进行摊销。案例中,该政府补助应在10年内按月分摊,月摊销额为,.00/10/12=2,.00(元),分录同案例3,略。
(四)无法区分政府补助与资产/收益相关的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 会计处理略。
(五)财政贴息的一般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四条) 甲企业于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与市场利率一致),借款期限为10年,按月付息,一次还本,贷款当日到账并计算利息;由于该贷款用于国家扶持项目,满足财政贴息条件,政府对该贷款提供万元贴息补贴,补贴金额直接发放至企业。 案例中,财政贴息金额直接发放给企业,因此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处理。1、收到政府贴息: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每月计提利息费用(假定未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 83,.33 贷:应付利息 83,.、每月摊销递延收益: 借:财务费用 -25,.00 贷:应付利息 -25,.00 注:本案例中视作该万补贴为对整个贷款的贴息补贴,因此需在贷款期限内进行分摊。实务中贴息补贴可能分多次到账,此时按以下方式处理:1、若该笔贴息补贴能确定是对某特定期间的补助(如对当年利息的补助),则之间冲减该期利息费用,若无法进行判断,视作对整个贷款的补贴,在贷款期内分摊;2、针对贴息补助到账与利息发生时间不同步的情况,参考本文案例5进行处理。 接案例7,假定政府提供3%的贴息补贴,补贴金额直接发放给银行,企业按照差额7%支付利息。 此时案例符合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选择“以实际支付金额处理”或者“以公允价值处理”两种方案(二选一)。 以实际支付金额处理1、收到借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借款 10,,.、每月计提利息(假定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25,.00 贷:应付利息 25,.00 以公允价值处理1、收到借款 计算月实际利率为(1+10%)^(1/12)-1=0.80% 借款的公允价值为=PV(10%,10,0,-10,,.00,0)+PV(0.8%,,-25,.00)=5,,.53(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4,,.47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 递延收益 4,,.、年1月31日计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 46,.51(5,,.53*0.8%) 贷:应付利息 25,.0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21,.51(差额)3、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1,.51(与利息调整金额一致) 贷:在建工程 21,.51 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结合版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财政贴息所对应的贷款利息资本化的,冲减相应资本化金额;未资本化的,冲减相关费用。
(六)政府补助退回的处理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五条) 接案例1,假定年7月1日,当地政府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所购买设备的某项参数指标未达到环保政策要求,要求企业退回已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30万元,款项当日退回。 净额法下的会计处理: (1)调整账面原值 借:固定资产 ,.00 贷:银行存款 ,.00 (2)调整累计折旧 退回的补助对该资产的累计折旧累计影响金额为,.00/10/12*24=60,.00(元),相关会计处理: 借:其他收益 60,.00 贷:累计折旧 60,.00 总额法下的会计处理: 退回补助当日递延收益余额为,.00-,.00/10/12*24=,.00(元),相关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00 其他收益 60,.00 贷:银行存款 ,.0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退回 接案例3,假定补助文件规定,若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每年应达到年营收0万元,一次未达到则需退还30万元补助,第二次未达到则需再退还30万元,三次未达到则需退还剩余40万元。甲企业2年营收未达到0万元,当日甲企业账面递延收益余额为50万元。甲企业经评估后,认为以后期间能达到该补助相关要求。 甲企业应在确定需退还该政府补助时冲减递延收益,并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由于甲企业以后期间能达到补助要求,因此剩余20万元递延收益视为无需退回,仍按版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接案例10,假定甲企业经评估后认为年也无法达到营收0万元的要求,在年及以后年度可满足该要求。 此时,甲企业需退回的政府补助为60万元,账面递延收益仅50万元,差额10万元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的计入的科目选择:与企业经营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原渠道退回,若原渠道属于非成本费用类科目(如制造费用等),计入其他收益。
3、财政贴息退回 接案例7,2年1月1日,政府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企业存在将该贷款挪作他用的情形,决定收回贴息补助万元。 处理原则:首先冲减递延收益;不足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贷款利息未资本化,贷款已偿还的(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存在递延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 贷款利息未资本化,贷款未偿还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贷款利息资本化,所涉及资产已竣工的,比照未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处理; 贷款利息资本化,所涉及资产未竣工的,调整相关资产价值。 若所退回的财政贴息符合本文案例8中方案二的处理方式,则应当重新测算该借款的公允价值。
三、收入补贴的处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版政府补助准则第五条) 甲企业为某家电企业,为相应“家电下乡”政策,以亏损价格向农民销售洗衣机1万台,政府就每台洗衣机给予0元补贴,合计金额0万元。 案例中,企业所得的“补贴”与其主营(家电企业)密切相关,属于其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价格补贴),因此应当视作一项收入,而非政府补助。 实务中,判断一项来源于政府的“补贴”是属于收入还是属于政府补助,可参考两个条件:1、该“补贴”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并与其销量挂钩,满足“没有销售,没有补贴;销售多少,补贴多少”;2、该补贴的金额根据现有政策文件是确定或可计算的。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视作收入(阶梯式补助方案,如销量万以下不予补贴,万-万补贴50万等,视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反之,应视作一项政府补助。案例中该补贴是与企业的销量直接挂钩,且可以确定的(0元一台),因此视作收入处理。
四、衔接处理 企业对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版政府补助准则第十八条) 根据条文规定,执行版政府补助准则时,针对不同情况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年1月1日至年6月12日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2、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政府补助,但其效果持续到年1月1日的,如:年取得的某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计入递延收益,截止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此时适用未来适用法;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政府补助,且在年1月1日已不存在的,无需调整。 实务处理进行调整时,可以考虑将年1月1日以后所做的与政府补助有关的需调整的全部分录做红字冲销,然后按照版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再做分录。年1月1日需要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的项目通常为以下几种情况: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往采取总额法处理,采用版政府补助准则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净额法处理。此时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和累计折旧),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原财政贴息采用“以实际支付金额处理”,采用版政府补助准则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以公允价值处理”。此时应当计算年1月1日该借款的公允价值,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项目成本。
年第二期中国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项目招生简章
(总第20期)
一试双证,中国高级财务管理领域第一证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企事业单位、中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都要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中大型企业等高层财务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职责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才的培养和任用也将会逐渐职业化和市场化。根据财政部[]19号文件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文件精神,要着眼于加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以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积极推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提升总会计师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中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医院有条件的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医院领导班子,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医院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及相关财务报表时须经总会计师签字。
教育部、财政部年4月1日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十二五”规划中要求司法部、财政部抓紧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将持证上岗。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根据各部委文件精神,顺应企事业单位高层财务管理人员需求,提出对总会计师等高层财务管理人员及其后备力量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和专业资质水平测试,逐步建立中国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项目体系,以提高总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推动我国现在总会计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各级地方财政局、银行、事业单位等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财会人员队伍尤其是总会计师的培养方案,推进财会人员培养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养。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和财务主管委派制。
年底,所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年底,全国所有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项目建设已日趋成熟。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合作,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有利于提升该项目的运作层次并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参加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合格者,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同时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总会计师(CFO)岗位能力证书》。
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OFCHIEFFINANCIALOFFICERS)成立于年,是财政部所属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非营利一级社团组织.
协会与各地授权机构保持着长期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协会非常认同广东泽华教育财税培训机构培养现代化实用型高级精英人才的模式,并希望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协助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和管理经验的专业财务会计人才,从而应对广大企业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
继成功举办第18期「中国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项目」之后,中总协现面向合作机构继续重磅推出年1月份(第19期)中国总会计师CFO-认证项目,项目旨在:应企业高层财务管理人员需求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改革发展的趋势,提出对总会计师等高层财务管理人员及其后备力量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和专业性资质水平测试,逐步建立中国总会计师(CFO)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以提高总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推动我国现在总会计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建国之初,为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一些大中型企业学习苏联经验,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
1961年9月,党中央印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明确提出国营工业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以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财务等责任制度;同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要求企业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设置总会计师,全面组织和监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都应设置总会计师;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都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次确立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的领导地位,也赋予了总会计师新的职责。这一阶段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总会计师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二是强化了职责权限,要求企业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协助公司领导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核算责任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1985年颁布实施《会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
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又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又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再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而且是“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五、推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稳步实施
“着眼于全面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要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的教学资源优势,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万人左右的规模,对全国所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开展轮训。”这是《会计人才规划》就总会计师素质提升提出的明确要求。
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加大培训力度。总会计师作为国有企业管理决策的重要成员,应当注重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转变,从单纯的经济活动的核算人转变为实现财富的理财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积极参加系统的培训。国家会计学院作为输送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基地,要充分发挥在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方面的教学资源优势,深化教学改革,做好特色品牌;要认真总结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训项目在课程设计、师资配备、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适应会计行业改革开放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和案例开发、教学方法改革,统筹规划,科学组织,精细管理,完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会计人才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即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万人左右的规模,对全国所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轮训一遍。此外,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关心、支持总会计师培训工作,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制定总会计师培训规划,有效开展总会计师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本地区、本行业总会计师整体素质。第二,注重实践,学以致用。提升总会计师素质意在提升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这就要求总会计师善于思考、勤于思考、乐于思考,将所学所获运用到工作中去,把得到升华的知识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在提升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隶属于国家财政部,是一个跨地区、跨所有制、全国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其成员为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财务部门负责人。目前,协会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地方协会,在18个行业建立了分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总协已成为我国社团组织中具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大型社团组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是承担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企业干部培训和社会技能培训开发的教育培训机构。
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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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电子报名申请表:《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申请表》→授权机构资格负责初审→初审合格者,正式提交纸质报名→办理交费手续和领取教材、发票→参加培训(五个模块课程共10天课程)→领取准考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全科成绩合格者,提交评估资料→专家组织评估→通过评估→通知领证。
企业单位财务、税务、金融等中层以上岗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负责财部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税务部负责人,即: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财务科科长,财务部部长,财务处处长等,其他后备人员);战略投融资等财经业内管理人员
学历
申请条件
需完成科目
大学专科
具有相关专业同等职称与资格;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性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财务管理与控制
企业战略与资本运营
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
财经政策与法律法规
大学本科
具有相关专业同等职称与资格;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性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其他
分管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副职和在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等部门领导岗位担任正职2年以上者,或者在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副职和在财务、会计、审计等部门领导岗位担任正职3年以上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同等职称与资格。
《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系列教材一套共5本,
一、《财务管理与控制》
二、《企业战略与资本运营》三、《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四、《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案例集》五、《财经政策与法律法规汇编》
《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系列教材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知名专家、学者及教授组成的编写委员会与审定委员会于年进行编写和审定。本套教材博采众长、把握前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之成为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于一身的高水准教材。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采用全国统一培训模式,即全国统一教材、统一核心课程和统一考核科目。培训课程内容新、针对性强、师资力量过硬。
课程名称
专业知识与课程章节
一、《财务管理与控制》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企业会计报告系统◇集团企业财务控制
◇财务管理信息化◇财务分析、计划及预测◇全面预算管理
◇绩效和薪酬管理◇财务会计团队管理
二、《企业战略与资本运营》
◇战略及体系构成◇战略实施及管理◇制度战略◇财务战略◇技术创新战略◇销售及品牌战略◇资本运营战略◇资本运营基本原理
◇资本运营价值增值◇上市选择◇兼并收购◇分拆与重组◇融资管理
三、《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概论◇内部控制设计◇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企业风险管理概述
◇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企业风险识别与分析◇企业风险衡量与评价◇企业风险应对策略与关键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方案
四、《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案例集》
◇战略管理案例◇资本运营案例◇财务管理案例◇风险管理案例◇内部控制与管理案例
五、《财经政策与法律法规汇编》
◇财务会计类◇税收管理类◇融资管理类◇股权管理类◇公司治理类
◇资本运营类◇内部控制类◇资产管理类◇其他类
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资格认证---考前串讲
◇详解考试重点◇讲解模拟考题◇传授应试技巧
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合格后,综合能力评估通过,获得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配发《总会计师(CFO)岗位能力证书》。证书国家承认,企业认可,全国通用,官方网站查询,将统一录到总会计师人才库,作为在岗人员履职评估的重要依据。
1.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申请表(word电子版及A4纸单面打印版各1份);
2.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A4纸各2份,职务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两寸近期蓝底免冠照片四张(背后铅笔书写姓名),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相片电子版1张(文件大小必须50kb)。
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元/人(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加收费用).
授权机构:东莞市泽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
中总协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联系
联系人:张老师丘老师李老师
电子邮箱:zh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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