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如安全奖、优良奖、工期奖(或赶工奖、抢工费)、封顶奖等各类工程奖金,又如包干风险费、总包协调费、甩项工程配合费及补偿款、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等,均不属于工程款范畴。
对上述各种费用的利息计算与工程款不同。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上述费用的支付有期限的约定,则从期限届满起算未付款项的利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支付期限作出约定的,则应当从当事人主张之日计付利息。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主张事实的,从起诉之日计息。
对于垫资款。如果施工合同对垫资及垫资利息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垫资款的利息;约定了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的,不能计算垫资期间的利息,但可以计算返还垫资款逾期期间的利息;对垫资未作约定的,垫资款视为工程欠款,按工程款计算利息。
律所、作者简介:
1.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系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2.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济南、淄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市“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本刊注:
1.《福泽周刊》于年10月16日创刊,由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每周原创发表一期法律电子期刊。后缀数字,表示总发刊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3.著文中作者查阅、研究、参考了有关文章、书籍、案例,在此不一一指明,一并向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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