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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手千亿巨亏却令投资人欣喜若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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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米、美团、快手、商汤科技、旷世科技等科技独角兽纷纷在香港上市,而在H股上市后,这些明星企业却频频被曝出百亿乃至千亿的“巨亏”。根据快手公开披露的信息,快手全年亏损亿元,年上半年亏损亿元。“巨亏”究竟是自身成色不足亦或是时运不济?为何“巨亏”后,快手的投资人反而欢呼雀跃呢?其实这些“巨额亏损”并不意味着快手的经营出现了问题,一切都是“优先股”在“作怪”。本期小编就与大家聊聊“优先股”那些事。

01

国内有关优先股的法律法规

优先股制度始于英美,20世纪80年代国内优先股开始萌芽。年5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年废止)及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92)财会字第27号,部分失效),明确提出股份公司可设置优先股,并对优先股的股利分配、表决权、股息及剩余财产分配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明确优先股“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明确了优先股股利的累积分配,具备可累积优先股的特征。

年国家颁布了《公司法》,其中并未明确规定优先股相关事项,但《公司法》第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授予了国务院可以对优先股的发行进行规定的权利。

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企业组织。

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6号),同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作出了规定。

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

截至目前,在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02

优先股概念、特点、种类、发行条件

1.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优先股特点

优先股系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且同时具有两者相关特点的特殊权益。优先股属于股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五个特点: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可转换可回售。

(1)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优先股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可分配的利润优先分给优先股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股东。

(2)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

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明确的股息收益率,因此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风险较小。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分配的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无法兑现了。

(3)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公司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最后再分给普通股股东。

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提案权、无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无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无股东大会表决权,仅在与之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前五大股东及前十大股东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5)优先股可转换可回售可赎回

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形式退出。优先股可以依据约定转换为普通股,也可以依据约定将股票回售给公司,同时公司也可以约定赎回优先股的权利。

3.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的特点对比

从资本属性、清偿顺序、融资期限、利息支付是否固定、是否需要偿还本金等8个维度,比较普通股、优先股、债券的特点,具体如下:

4.优先股种类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优先股存续期内股息率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

5.优先股发行要求和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6号)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规定,发行优先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详见下表)。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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