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概览及不良ABS实


年2月3日,招商银行在中债网披露“‘招银和萃’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申请报告”,注册总金额为25亿元,基础资产类别为不良贷款(非循环资产)。年2月4日,浦发银行在中债网披露“‘浦鑫归航’系列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申请报告”,注册总金额为25亿元,基础资产类别为不良贷款,其中注册信用卡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23.5亿元,注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1.5亿元。掀开年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行业大戏。历史是面照向未来的镜子,有鉴于此,本期对年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整体回顾,并对日趋成熟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点环节进行拆分解读,以觞读者。

一、年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情况

年疫情影响下,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不断降低,各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飙升,由此带动了各类不良资产化解业务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第三次扩容和发行审核提速增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参与不良ABS发行的热情和动力。双重动力下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年度最受追捧的债券品种之一。

(一)发行规模逆势增长,助力化解千亿不良资产

相较于年,年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单数从29单增加到55单,发行规模从.49亿元增加至.60亿元,净增.11亿元,同比增长96.95%。

年度,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共发行单,规模共计.90亿元,其中,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车贷、银行正常信贷、小微、消费贷、融资租赁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分别为50.49%、24.13%、9.38%、7.80%、4.31%、0.19%,同比都有不同幅度的缩减,但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则从1.49%提升至3.50%,在疫情影响下呈现大幅逆势增长。

(二)产品发行主体多元,常态化梯队化结构明显

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的扩容,参与机构的类型逐渐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向城商行拓展,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延展,发行主体日渐多元,截止到年年末,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主体主要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两大类四种类型十五家机构,共发行55单,发行规模达.60亿元,国有银行依然独占鳌头,发行规模和单数最多,发行规模占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的73.1%。整体处于第一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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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份制银行资产承压,不良资产化解需求较大,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产品较多。其中以浦发银行发行产品单数最多,规模最大。而民生银行发行发行规模最小。整体而言,股份制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处于第二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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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扩容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到试点范围,华融资产和东方资产首先获得了试点资格并成功发行了多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机构较少,发行笔数较少,但发行规模较大,列入第三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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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在第三次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扩容阶段,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道纳入纳入到试点范围的金融机构还有部分城商行,成为第四梯队:

单位:单;亿元;%

(三)基础资产类型多元,信用类底层资产比重高

根据中债资信ABS团队“年不良类ABS市场总结”统计数据显示,年度发行的不良ABS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个人信用类、个贷抵押类及对公类三种。其中个人信用类不良共发行39单,占不良ABS总发行单数的70.91%,发行金额共计92.69亿元,规模同比增长34.29%,依然稳固占据不良ABS的主流地位。个贷抵押类不良发行8单,发行金额.36亿元,规模同比增长75.05%。

对公类不良则是在经历去年的发行空白后重新兴起,共发行8单,发行金额59.55亿元,其中包含两单小微企业不良ABS。此外,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市场首单以个人汽车不良贷款入池的ABS(由于个人汽车贷款不良ABS的回收主要依赖于借款人还款,依靠汽车处置回收的占比较低,因此中债资信ABS团队将其归类于个人信用类不良ABS),不良类ABS基础资产种类更加丰富。

-年不良资产证券化各底层资产类型发行单数

数据来源:中债资信“年不良类ABS市场总结”

通过上图显示,从年以后的发行情况看,个人信用卡和个人抵押类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最多,其中个人不良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最多,多家银行年更是达到了每季度甚至每个月发行一期的频次,主要原因是不良信用卡催收已非常成熟完善,现金流回款预测较为容易且基本可控制在3年以内、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情况相差不大。经跟踪发现,不良信用卡产品的每次发行规模不大,总发行规模在3亿元左右、次级规模基本在1亿元以下,对应不良债权规模约在50-60亿元左右,折扣率在15%以下。个人抵押类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和频次比不良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产品少,但每次发行规模较大,每次发行产品总规模在30-40亿元、次级规模超过5亿元;由于资产中含有房产抵押,债权折扣率较高,基本在5折左右。由于房产处置时效不确定性大,抵押类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普通期限较长,在3-5年左右。

(四)二级市场逆势更活跃,产品流动性持续改善

年度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券交易量高达.31亿元,同比增长69.83%。而优先档换手率甚至达42.55%,远高于普通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档27.54%的换手率,显示出不良资产证券化逆周期的运作特点,成交活跃且流动性增强。伴随着疫情后时代的各种演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认可度将不断提升,尤其是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积极参与,私募基金的蜂拥追捧,将会进一步激发二级市场的交易量。

二、年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展望

(一)发行主体将会更加多元,市场将会持续放量

年11月29日,央行等监管部门召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会,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范围扩大至四大全国AMC、邮储银行、进出口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贵阳银行、青岛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农商行、深圳农商行和重庆农商行。之前不良资产证券化已经进行两次试点,其中第一批试点为年2月的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和招行,第二批试点为年4月的民生、兴业、华夏、江苏、浦发和浙商银行。至此,6家国有大行、1家政策性银行(进出口银行)、6家股份行、4家城商行、1家外资行(渣打银行中国)以及3家农商行等21家银行具备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但从目前发行情况看,现在只有15家金融机构发行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未来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尤其是城商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将成为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主体的重要增量。

(二)新规处置手段较单一,不良个贷分流有限

一方面,年1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18家全国性银行可以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以及个人信用卡、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批量转让。同时要求地方AMC受让对公贷款仅限本地、受让个人批量贷款不限地域。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押贷以及个人经营抵押贷款等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不得转让。政策的出台虽然放开了个贷批量转让的限制,但后续要求受让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只能自行清收,不得再进行转让,由此将大大降低不良资产经营机构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日渐成熟,产品安全性较好,加上由于不良类ABS具备回收预期较为保守的计算方式,投资的产品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且大部分实际回收情况也好于预期,未来发展空间可期,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银行类金融机构依然会选择证券化的方式推进个贷不良资产的化解,整体而言,“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或将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力度不大。

(三)疫情后不良井喷持续,产品发行规模激增

虽然我国在疫情控制方面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旧蔓延的疫情仍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大桎梏,而金融反应的时滞性,将会在这一阶段得到充分的展现,未来一到两年不良资产仍将持续暴露并不断增长。而监管层面对化解金融风险的硬性要求,将会助推各类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的核销,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业已成熟的处置手段,将会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的共同推动下,预计年不良ABS的发行量有望继续增长。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政策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经历了试点、暂停、重启、放量四个阶段:

试点阶段是从年到年,在这一阶段主要出台的政策包括《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年10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4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6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受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被叫停。

暂停阶段是从年到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让刚刚试点三年左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暂停,期间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规模在-年期间均逐步下降。

重启阶段是从年到年,在这一阶段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资产证券化重启);年3月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16号)》(进一步资产证券化明确参与各方的法律地位);年12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央行、银监会[]第21号公告)》(明确发起机构自留比例不低于5%);年11月出台《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49号)》(扩大业务主体与基础资产范围)。

放量阶段是从年年末至今,-年基本确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进入备案制模式,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开始由之前的试点进入放量增长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年11月出台《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号)》(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年12月出台《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号)》(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年3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行注册制);年8月出台《资产支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85号)》(推动保险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年2月,面对我国经济下行,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的持续“双升”,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提高处置效率。年4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施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存续期间、重大事件以及信息披露评价与反馈机制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增加对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入池资产抵(质)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及现金流回收预测等信息。二是增加证券化相关机构不良贷款历史经验及数据的披露要求,包括发起机构不良贷款情况,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如有)、资产服务顾问(如有)及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不良贷款证券化相关经验和历史数据等;三是在定价估值相关信息方面,增加对尽职调查、资产估值程序及回收预测依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基础的估值依据;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即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制度。资产支持计划审批制度的简化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在这一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发生了重要转折,一方面,完成了从过去的逐笔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通过完善制度、简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促进市场良性快速发展。年9月银保监会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99号),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为便于查阅,现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重点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银监会于年出台《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3号)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3号)

要求银行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强调资产质量、真实出售、风险管控,防范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

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并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机构准入、风险自留、信用评级、资本计提、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内容提出要求。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告[]14号)

允许非金融企业以公开或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要求票据的发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履行披露义务,并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1号)

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保留5%以上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49号)及其配套

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与基础资产范围,并对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与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号)

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并对业务资格审批、产品备案登记、过渡期安排等内容进行规定。

《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号)

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对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

央行年出台《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

规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行注册制,并对注册申请报告、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的内容提出要求。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年出台《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0号)

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

十一

年5月上交所、深交所及报价系统联合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落实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建立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弥补了之前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空白。

十二

年5月上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帮助投资者有效投资决策和强化风险揭示为导向,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聚焦披露重点,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为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提供便利,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

十三

年5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问答(一)(二)》

将无异议函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并出台绿色资产资产证券的相关内容及相应操作流程

十四

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年版)》

一是明确了微小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二是将原有“单笔入池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万元”标准提升为“借款人单户授信不超过万元”;三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新增贷款用途,、小微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经营贷款累计违约率等信息披露信息;四是按照微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不同类型资产的特点,针对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基础资产分布信息以及债务人分布等关键指标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五

年12月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

针对监管部门如何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进行解答

十六

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年版)》

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循环类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注册环节、发行环节、存续期重大事件及定期信息披露安排以及信息披露评价及反馈机制,以提升消费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标准化、透明化水平

十七

年6月中基协发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明确了对业务参与人、基础资产等内容的尽职调查内容

十八

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号)

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或变相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十九

年11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一是明确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为直接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要提供方、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和监管银行为负有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义务的主体,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性。二是新增专项计划文件主要约定发生变化、承诺事项未履行、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现金流被截留或账户被冻结、市场出现重大不利报道等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规范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停复牌及含权条款行权前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召集流程、决议方式和公告类型,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二十

年12月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是证券公司自营持有ABS份额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二是证券公司作为ABS管理人的,应当按照净收入的15%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所管理ABS存续规模的0.2%计表外项目。如涉及承诺不可撤销的30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事项,需按承诺认购规模的%计算未来30日现金流出。三是证券公司作为ABS销售机构的,应当参照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计算标准,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表外项目以及流动性等相关风控指标。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导致持有ABS的,应当与自营持有该ABS合并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十一

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99号)

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依照要求进行信息集中统一登记;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前,应当对拟发行产品的基础资产明细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实施初始登记。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内部管理。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管理,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五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关信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六是信息登记机构按照银保监会规定要求,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相关职责。七是银保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与资产证券化产品区别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是基本相同,都是由发起机构将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对资产进行打包和结构重组;经过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后,再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但从具体操作上看,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普通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1、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商业银行既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同时也是贷款服务机构,负责不良贷款的售后服务工作。以银行信用卡贷后管理工作为例,信用卡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风险分类、评估并提取拨备、贷后检查与监控、风险预警与处置、以及监控还款情况等,且商业银行还需要根据信用卡持卡人逾期阶段、逾期金额及风险属性等特征部署催收策略。对于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高风险账户,建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提前升级催收手段,提高回收效率。商业银行根据实际需求将不良贷款整合成为基础资产池,将资产池出售给信托SPV,并负责监督管理基础资产池内不良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不良贷款的催收,保证基础资产池可以提供稳定的收入,偿付不良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的本息偿付。

2、受托机构

信托公司或券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受托机构,其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根据相关文件的约定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受托机构负责聘请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意见书,聘请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评级,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披露有关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3、承销商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7号)等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承销商负责按照业务规范要求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与发行、协助和督促企业信息披露、督促按时兑付债务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4、资金保管机构

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开展期间,资金保管机构将根据受托机构的委托,为证券化项目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支付投资收益和信息报告等多项服务。资金保管机构将以受托机构的名义,开立独立的人民币信托专用账户,信托账户下设立收款账户、付款账户、(流动性)储备账户等。付款账户下设信托分配(税收)账户、信托分配(费用和开支)账户、信托分配(证券)账户等子账户。其中,收款账户接收项目基础资产回收款;付款账户从收款账户中取得资金并对外支付;(流动性)储备账户中当期流入的金额保留下一期优先档证券利息前所应支付的税收及规费、支付代理机构费用、优先支出上限内的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及优先档证券利息之和。

5、中介机构

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其中,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作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参考依据。律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设置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一是根据《信托合同》/《资管合同》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不良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信托机构或券商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受托人向投资人发行本期证券,并以信托财产/资管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发行费用、相应税收、服务报酬、费用支出、处置费用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受托人所发行的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的支付顺序需在《信托合同》或《资管合同》中约定。

二是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持部分除外)进行销售。

三是产品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对信托/资管计划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是对于信托/资管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受托人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五是资产支持证券除发起机构自持的部分外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六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登记机构(通常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信托/资管产品利益。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及入池标准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类型

一是物权,物权系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亦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以物权作为底层资产的主要是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是债权,债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债权在证券化开始时是否已经存在,可以将证券化基础资产分为现时债权和未来债权两大类。其中现时债权,即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交易开始时就已经存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是这种情况;与之相对应的是未来债权,即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交易开始时还是一项尚未发生的债权。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类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所构成的将来债权,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后合同才能生效,合同债权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另一类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

三是收益权,我国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收益权是经常被用来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收益权与资产相关,属于资产的一项权能。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类型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大比重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不良贷款组成,即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我国银行业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年以前,我国按照“一逾两呆”--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划分不良贷款。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贷款分为五级: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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