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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商固收研究”作者:招商固收研究团队
今年以来,信用债市场风声鹤唳,央企、地方国企、大型民企债信仰逐一打破,违约方式层出不穷,投资者犹如惊弓之鸟,忐忑不安。如何利用债券规则保护自己?违约后的法律救济方式有哪些?为此我们特别邀请到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的汤香平律师为各位投资者答疑解惑。以下为整理的会议纪要。
尊敬的投资者,大家欢迎参加本次电话会议,今天下午开这个电话会议是想和大家交流一下债券违约的法律救济,今年以来,债券市场违约情形频繁出现,包括一些央企、地方国企和一些重要的民营企业都出现了一些债券的实质性违约。在这些事件发生之后,投资者对于债券风险有较大的担忧。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债券违约,如何去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我们请到了君成律师事务所的汤香平律师为大家做一个专业的讲解。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由汤律师对债券违约法律救济进行讲解,第二个环节是提问、答疑的环节。
我们先来进行第一个环节,由汤律师来为我们做专业的解读。
一、提前回购债券违约的表现形式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主动性,二为被动型。细分下来,主动型从发行人和持有人的角度看,分为提前回购和提前回赎。被动型违约指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我将围绕上述三种情形为大家做一个简要分析。
发行人从融资成本、自身经营状况考虑,存在提前回购的积极性和动力。法律依据在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合同的约定。当回购条件成就时,发行人有主动选择的权利。一般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持有人,拟回购债券的方案,一般情形下,当回购程序启动,由发行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额外补偿的机制,保障持有人的利益。此类情形,先期投资者较为有利,既获得了收益,又避免了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二、提前回赎持有人根据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市场表现,启动持有人大会,并经50%以上持有人的一致通过,在发行人不能信用增级或增级方案不被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回赎债券,并支付本息。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法》,二是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协议约定回赎条件成就时,启动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就上述事项表决。法定事由牵涉到一个概念,即交叉违约。交叉违约包含两种形式,一是预期违约,二是前先行抗辩。后者适用于双方互有履行义务,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在债券市场不适用。着重讲一下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第条做了界定。即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不履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行使预期违约解除权的前置条件是持有人大会50%的通过。在天威债券中,宝钢财务集团有限公司,因天威集团有其他到期未履行债务,且存在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偿还本本息。在此类情形下,持有人中大户握有人较大的主动权,小散户可能存在被投票的风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很多人有贷款购房的经历,在贷款合同中,都有约定,贷款人连续一定期限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者涉案房屋未经发款行同意再次抵押,或者因其他债务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银行有权要求贷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本息,或者通过抵押权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三、被动违约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是债券违约的一般表现形式。违约产生后,不外乎和解和诉讼两种解决途径。主要讲一下诉讼。诉讼可分为仲裁和法院。仲裁是一审终审制,法院是二审终审。在债券市场上,一般发行人都提供了担保,但以人保(信用担保)居多。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连带保证人是指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只要出现违约,债权人便可以选择向他们其中一人或共同两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
此外,保证中另一概念称为保证期限,保证期限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半年;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实践中,向法院起诉提起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指在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事件较为紧急或者债务人可能存在大笔资金转移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诉前保全,在债权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后15日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立即解封。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要求诉前保全提出人提供担保,而在实务中则必须要求担保。担保分为人保、物保和现金担保。人保为信用担保,一般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执行操作。物保必须用等值的财物进行担保。现金担保各法院存在一定差异,一般为起诉标的20-30%,这适用于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诉讼主体可以由认购人单独提起,也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进行。由持有人直接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一是程序繁琐,耽误时间,可能错过最佳时机,二是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在审判实践中,提前回赎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方式一般是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因此有可能丧失部分利息的请求权。判决确定后将进入执行程序,有物保的优先处置抵押财产。目前利好的消息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各部委、银行及房产局等机构形成一个联动机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内部系统向全国六千多家法院发送电子查扣文书,直接进行查封和划扣。这极大地便利了执行措施,减少执行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四、问答环节问题1:如果债务人其他债券已经出现债务违约情况,而投资者所持债券还未到期,那此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我之前所举的宝钢集团所持的天威债的案例就是您所描述的情况,其所持的债券还未到期,而债务人到期的债券已经出现违约的情况。因此作为宝钢集团,它有出现到期债权无法偿还的可能性,法律上称之为预期违约。当债务人财务状况出现持续恶化,债务人通过行为已经表明其无法履行债务偿付时,就构成了预期违约的情况,我们可以向法院要求提前收回债权。
问题2:法院一般会根据哪些因素来判断发行人构成预期违约?
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否有已经预期产生的情形,例如:前期债务已出现到期不履行的情况。其次,根据持有人大会要求发行人进行的信息披露状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出现急剧恶化。这是判断发行人构成预期违约的重要证据,证据的搜寻和收集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准备过程,是提高诉讼判决成功率的重要因素。
问题3:有些发行人会将核心资产进行划转从而造成其未来债务偿还能力出现急剧下降。请问在募集说明书中未明确提及的情况下,持有人能通过什么途径或措施对发行人的核心资产划拨的行为进行限制呢?
发行人的资产划转对于持有人来说确实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在持有人保护机制中存在一个持有人大会应急机制,如果持有人发现发行人出现上述行为的话可以启动持有人大会并由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是否存在提前赎回的必要性。如果情况存在,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赎回,或者要求发行人进行信用增级,提供人保,物保等信用担保。如果发行人以募集说明书中未提及相关条款或自身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提供增信为由拒绝上述要求则建议持有人早日启动提前赎回程序。
问题4:债券违约之后诉讼地点是哪里?
合同若有约定则在合同约定所在地,若没有约定,则为被告所在地。
问题5:对于持有的一些异地债券,我们如何知晓发行人的有效财产并对其进行保全?
首先,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会披露其拥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应收账款等优质资产。另外,土地及房产等资产可以在当地房产交易所或管理局查询到。
问题6:如果对发行人进行诉讼,其子公司和孙公司都可以进行保全吗?
一般来说,由于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各自为独立法人,因此持有人不能对子公司和孙公司申请保全,除非子公司和孙公司对母公司进行担保。
问题7: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对例如股权结构的真实性等信息披露上有误,且能够举证发行人披露不尽职。此时,在发行人未发生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持有人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采取相关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披露失实的情况,持有人有权力可以要求发行人披露真实的信息,但由于其未对持有人产生实质损失,债权人无法得到相关赔偿。另外,如果由于披露不实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形成剧烈波动使得持有人出现损失的话,持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举证十分困难,这主要由于二级市场价格变化比较频繁,法院较难证实其波动原因就是披露不实造成的。
问题8:在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后,债券持有人发现发行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将核心资产转出,对此持有人有何事后法律处理方法?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发行人之前有恶意转移资产、不接受到期资产或者不履行其他债券的行为时,持有人可以申请撤销相关行为。在实务操作中,认定、举证相对比较困难。
问题9:如果被告所在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对于相关违约案件不予受理或延期受理,持有人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加以应对?
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诉状7日内需要给出明确答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若持有人对不予立案的意见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但若法院出现对诉状不置可否的情况,持有人只能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或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
问题10:债券持有人大会出具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吗?
债券持有人大会出具的公告在未来诉讼案件中可以成为一份证据。
问题11:对于某一债权既具有人的担保又具有物的担保,那么担保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由债权人选择而定,没有一个规定的顺序。
问题12:对于有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担保的债券,在持有人预计发行人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方担保人在未发生实质性担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除非在募集说明书中有相关条款规定,否则只能在债券到期发生实质性违约后才能执行。
问题13:如果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评级报告等文件披露的信息有严重不符的情况,那么第三方服务机构主承、会所、评级机构等在债券违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取决于第三方服务方是否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关义务,则这些机构需要提供赔偿责任。举例来说,对于服务机构仅凭发行人提供的房产证的复印件而未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调查就认为发行人拥有相关房产的行为,我们认为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服务机构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问题14:如果债券出现违约情况,债券持有人受偿顺序是什么?
一般与判决结果的生效顺序来确定执行顺序,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很多情况下要进入破产程序,一般情况下根据债权比例来进行分配,有抵押的债权拥有优先权。
问题15:前段时间,有两项城投债想要召开持有人会议来商议提前兑付债券,那从法律的视角上来说,持有人会议中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达到提前兑付的目的,其次,如果通过决议,对于不同意提前兑付的持有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对于会议表决程序,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实施,若未规定,一般来说50%以上持有人通过就可以通过提前赎回的申请。
由于表决权的原因,对于大户持有人的权益会获得较大保护,而小散户的利益可能会收到侵犯,此外,对于后入者也拥有较大风险。
问题16:如果某债券是在二级市场购入,购入价格可能会超过其本金加应计利息,但是若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赎回的申请,对于一部分投资者来说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对于此类投资者有什么方法对其利益提供保障?
提前回赎一般会启动额外补偿机制,这时会存在一个博弈权衡的过程,小散户需要考虑债权风险及目前赎回损失的比例程度。一般来说,由于小散户话语权重较低,因此一般会统一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的决议。
问题17:如果在募集说明书上没有条款涉及交叉违约,那么债券持有人在面对其他已到期债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否进行相关的法律救济?
合同违约分为约定违约与法定违约两种,约定违约指违反了合同中罗列的内容,那么启动应急机制,而后者就是预期违约,这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需罗列在合同中,直接走法律程序。
问题18: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的清偿顺序是否一致?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的清偿顺序是一致的。
问题19:进行担保时,只能以自有资产进行担保还是又可以以管理的产品的资产进行担保?
只能用自有资产进行担保。若自有资产不足则可以请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问题20:交叉违约的概念是什么?一笔银行贷款未按时足额偿还能否触发交叉违约程序?
交叉违约有一个评判的过程,一笔银行贷款可能不足以评判其预期违约。一般由法院根据发行人的资信情况,现金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由发行人来证明其有能力来偿还下一期债务。
问题21:实际控制人补充担保时,其名下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否自动会成为担保?
以其债权额为限,如果是个人,其财产包括名下股票或基金都可以成为其担保。做担保时无法冻结其资产,但可以要求其披露。尤其对于人保来说,担保力度相对较弱,因此建议申请资产抵押。
问题22:发行人如果在境外注册,比如开曼群岛,像此类债券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被告所在地是起诉管辖的主要连接点,第二,可以是合同履行地,第三,有约定应从约定,即由约定所在地的法律进行处理。因此,此类债券的投资者在债券发行时需要注意债券所适用的法律。
问题2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必须强制执行?
目前来说,提前回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其他的决议只能在诉讼阶段作为证据来使用,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24:在债券存续期内,由于资产出现划拨导致违约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追回资产进行偿还?
这主要取决于该资产是否是作为债券偿还抵押担保,如果没有则无法追回,因为其没有与其他资产进行隔离,发行人有权处置此类资产。
问题25:发行人由于自行暂停交易对投资者产生损失,投资者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投资者进行保护。
问题26:债券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其交易中介所在地来判断。
问题27:对于一些老的条款不是很齐备的债券,再加之也没有加速清偿的条款,当持有人感觉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如资产负债率超过%时,对于单个投资者来时,其是否能不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直接行使不安抗辩权?
单个投资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必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问题28:主承能否通过持有人会议授权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诉讼?
在持有人会议授权的情况下主承可以作为受托管理人进行诉讼。
问题29:有些发行人会在非公开市场上出具许多回购承诺等隐性债务,但这些债务在一些信息披露以及审计报告中都是无法获得的,如果发行人一旦出现偿债困难的话,债券持有人能否因为这个问题向主承进行索赔?
主承是否应当被要求索赔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回购承诺的披露对主承来说不是强制义务,因此主承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0: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由于境外法律的不同,发行人在发生一些重大变化之后触发了提前赎回条款而境内没有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境内持有人可以在债券未到期之前阻止境外投资者行使提前赎回的权利吗?
国内适用国内的法律,国外适用国外的法律。也就是说,境内投资者无权阻止境外投资者行使提前赎回的权利。
问题31:在绿地上市信息披露时已经取消了对于云峰所发行债券的托管,但是在云峰的募集说明书中依然披露其由绿地集团控股,而非其名义的控股方。这样的债券信息披露直接误导了债券投资者对于企业性质的判断,而后续的债券违约是在绿地集团公告托管协议已经解除后才发生银行抽贷等行为,从而导致了债券违约的情况发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它是银行间协会的产品,那么主承是不是有很大尽调失职的责任?那么如果投资人持有相关债券,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主承应向持有人进行及时地信息发布,如果该信息导致债券出现不可逆的价格下滑,那么主承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信息披露是否是直接导致价格波动的原因还需经过法院的判断和认定。
问题32:像中能建集团的例子,其信息披露为央企,但实际该公司为一家国企,它在公布转让协议之后,其在境外的债权借了很多资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出现损失时能否进行追偿呢?
投资者可以进行追偿。
问题33:如果发行人的几期债券已经发生违约的情况,持有人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对于近期快到期的债券的受偿利益进行保护呢?
持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一,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发行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形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查封该企业名下的优良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第二种,为非诉讼的方式,这主要包括信用增级以及人保、物报等担保方式。
无论是投资份额较大的投资者还是较小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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