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关于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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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调整前转股价格:6.53元/股

  ●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6.10元/股

  ●“海澜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年6月6日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7月13日公开发行人民币30.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海澜转债,债券代码:)。“海澜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自年7月13日至年7月12日,转股的起止日期为自年1月21日至年7月1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40元/股,年5月15日下调为12.02元/股,年7月8日下调为11.75元/股,年4月28日下修为7.30元/股,年6月17日下调为7.04元/股,年6月29日下调为6.5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年5月22日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海澜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海澜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P1=6.53-0.43=6.10元/股

  “海澜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53元/股调整为6.1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海澜转债”自年5月30日至年6月5日期间停止转股,年6月6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海澜之家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年5月22日的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荣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4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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