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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一哥代旭违法始末曝光揭秘银河证券


和讯网消息4年前“债券一哥”银河证券代旭被带走调查时引起了圈内不少的猜测,近日代旭、李青等人的失职和滥用职权的犯罪细节得以披露。

银河证券代旭

回首年的9月,银河证券固定收益业务条线总监代旭被带走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时,媒体曾一度认为这是债券市场反腐风暴的延续,但彼时经过《财经》(博客,微博)记者的多方求证,代旭等人实因滥有职权和职务侵占罪名而被刑拘,事件涉及银河证券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汇鑫46号、47号”。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这起曾引起国内债券行业震动的案件的细节披露。

化身投资顾问主导产品设立

年下半年,李青被提任为银河证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该部门在业务上的重大事项向固定收益业务条线总监代旭请示,并由代旭批准。彼时,银河证券债券投资部的主要职责是使用银河证券自营资金在市场投资购买债券,通过债券买卖获取收益。

年7月间,李青向当时时任银河证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孟某汇报,准备开展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业务,该提议经部门投资决策会同意,李青也成为该业务的具体负责人。

李青在代旭的要求下和中国银行接洽并了解结构化理财业务,后经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几方达成合作意向决定成立“汇鑫46号”和“汇鑫47号”产品。

根据各方达成的约定,该业务由中行天津分行作为优先收益权人出资90%,由次级受益人出资10%,由银河证券债券投资部将该资金用于投资债券,中行天津分行收取年化5.6%或5.8%的固定收益,次级受益人的收益不固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发布信托产品的平台,银河证券债券融资部则作为该产品的投资顾问。

上述方案经时任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孟某同意后上报银河证券公司层面,公司方面表示同意。

次级产品认购不足员工自己凑

根据事先约定,银河证券方面需要先行为“汇鑫46号、47号”寻找次级受益人,但李青与多家机构接触后并没有寻觅到愿意认购次级权益的合作方,李青将该情况向代旭汇报。

为了保证该结构化理财产品的成立,代旭提出动员债券投资部和债券融资总部的员工认购次级权益部分,并带头以妻子张洋的名义认购了46号产品万,随后在47号产品中又认购了万次级产品。

根据多方动员,债券融资总部24名工作人员共同出资万元,债券投资部5人认购万元,就此凑齐了“汇鑫46号”次级产品部分所需的万元。

上述银河证券内部人员购买理财产品次级收益权的行为,并未向公司方面报告,银河证券合规总监表示,该种行为在行业内虽无禁止性规定,但针对同一理财产品既做投资顾问、又做次级受益人,使该理财产品中存在了代旭、李青等人的个人利益,针对进行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未按公司制度采取避免措施,将自营债券和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理财产品进行买卖的行为,已经形成了现实的利益冲突,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为保收益银河自营资金来接盘

年12月至年6月间,债券投资部相关人员以投资顾问身份向“汇鑫46号”发送11份《投资建议书》,又通过做自营业务的便利,使自营业务和“汇鑫46号”理财账户间进行交易,最终使得“汇鑫46号”实现了较高收益。

根据该产品最终的兑付信息显示,中行2.7亿元优先级收益率为4.4%,而银河证券内部认购的次级收益率高达38%。也就是说该产品共计余万元的收益中,次级受益人获得余万元的收益。随后成立的“汇鑫47号”,使用同样的方式进行了操作,截至兑该产品共产生余万元的收益。

经过审理查明,李青、王大良使用银了河证券自有资金违规安排与“汇鑫46号、47号”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这两只结构化产品究竟是怎么操作的呢?

城投债成主角代持过券躲监管

根据王大良证词显示,在“汇鑫46号成立前,为了该产品能有高盈利,李青选了几只“城投债”进行代持。“汇鑫46号”成立后,在王大良的建议下买了8支债券,其中有七支债券(“12邵阳债”、“12湘临港债”、“12娄底债”、“12金阳债”、“12兴化债”、“12绍迪荡”、“12遵国投债”)王大良表示是按照李青的指令,通过“过券”的方式以债券票面净价元卖给“汇鑫46号”。

李青称王大良提出卖出价格低于市场估值,但也在正常范围内,为了给“汇鑫46号”一些浮盈、避免出现次级受益人补钱、止损的情况,自己表示了同意并向代旭进行了回报。

王大良表示是李青定的卖出价格,该价格虽低于中债估值,但尚未低于正常范围,因为7支债券都是从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融资总部购买的,可以把握风险,“汇鑫46号”通过“过券”和“代持”方式买入的这7支债券全部升值了。

因担心将自营债券直接卖给“汇鑫46号”的合规性,王大良便找了第三方的南京银行、海通证券、华创证券、万联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过券”,合作过程中自己会向“过券”方明确债券名称、交易价格、时间、方向及数量。 

类似的操作手法同样应用在饿“汇鑫47号”上,在成立前债券投资部也备了4支债券,为了减低信托公司在“汇鑫47号”成立之后的买入成本,投资经理吴天舒找了华龙证券、湘财证券、联讯证券等几家证券公司做“短期代持”,双方为此签订过协议,代持方不承担涨跌风险、只按事先约定比例收取代持利息。

市场不明晰银河回购债券保底

年间,由于市场资金比较紧张,中国银行提出终止“汇鑫46号”,因清算时间较短,“汇鑫46号”当时尚有3只债券卖不出去,王大良在向李青汇报后,李青为了保住“汇鑫46号”的利润在征得代旭同意后,要求王大良申请使用自营资金按照估值将“汇鑫46号”卖不出去的债券予以回购。

年8月间,吴天舒和债券投资部投资建议板块主管术某提出“未来市场看不清楚”,并建议将“汇鑫47号”所持的几支债券给银河证券公司当时经营的“天天利”产品,在由李青征得代旭同意后,债券投资部将“汇鑫47号”所持4、5只债券予以回购,“汇鑫47号”于同年9月就终结了。

经过北京京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汇鑫46号”涉及8只债券买卖交易,均与银河证券存在关联交易,在上述买卖交易中,“汇鑫46号”均是以低于估值买入、高于估值卖出;“汇鑫47号”涉及9只债券买卖交易,其中有8只债券的买卖与银河证券股份存在关联交易,其中在6只债券的买卖交易中,低于估值间接从银河证券买入、高于估值向银河证券卖出。

上述两只产操作的主要参与者李青共计获益55.69万元、王大良获益39,14万元、吴天舒获益1.75万元,代旭获益78.27万元。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成焦点

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从事资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可对该资管产品进行投资”、“代持行为是否成立”及“回购价格高低”均不是本案争议的根本焦点,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在职权范围内从事履职工作”才是需要通过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

代旭作为在银河证券内分管债券投资部的领导,在明知利益冲突客观真实存在的前提下,对有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在“用资审批”环节及对债券投资部开展业务的监管环节是否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是通过举证环节需要查明的法律事实。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

李青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

王大良、吴天舒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员工,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利用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伙同李青实施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分别与李青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王大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吴天舒依法判处有企图向1年4个月,缓刑2年。

代旭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依法判处2年4个月。

一审判决后,四人均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期计算,李青、王大良、代旭三人均已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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