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荣晟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年6月27日
?赎回价格:.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年6月28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年6月28日)起,“荣晟转债”将停止
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荣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年6月27日收市前,“荣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
易,或者以10.49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成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
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年6月27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荣晟
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元/张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荣晟转债”。本次赎回完成后,“荣晟转债”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荣晟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
赎回有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投资者持有的“荣晟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
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
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自年4月7日至年5月23日这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价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荣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即14.元/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已触发“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条件。
公司于年5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荣晟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
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荣晟转
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荣晟转债”持有人
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
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年4月7日至年5月23日期间,已满足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荣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即14.元/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
已触发“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年6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荣晟转债”的全部持
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年7月23日至年7月22日)票面利率为1%。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年7月23日至年6月28日(算头不算尾)
共计天。
每张“荣晟转债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B×i×t/=×1%×
/=0.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0.=.元/张
(四)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
额为人民币.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
值每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1月6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
据近期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34号),自年11月7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
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荣晟转
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荣晟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
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年6月28日)
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荣晟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
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发放日:年6月28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荣晟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年6月27日(含当日)收市前,“荣晟转债”持有人可选
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以当前转股价格10.49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年6月28日)起,“荣晟转债”将停止交易
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荣晟转债”并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荣晟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摘牌。
三、风险提示
年6月27日收市前,“荣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
或者以10.49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成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
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年6月27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荣晟转债”
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荣晟转债”。本次赎回完成后,“荣晟转债”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荣晟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
回有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投资者持有的“荣晟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
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
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6月20日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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