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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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三力士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三力士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转股时间:年12月14日至年6月7日

  暂停转股时间:自年6月2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

  恢复转股时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近日实施公司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详见附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自年6月2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三力转债;债券代码:)将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在上述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三力士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三力转债”将于年6月8日按面值支付第五年利息,每10张“三力转债”(面值1,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年6月7日;

  3、除息日:年6月8日;

  4、付息日:年6月8日;

  5、“三力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3%、第五年1.5%、第六年2.0%;

  6、“三力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年6月7日,凡在年6月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年6月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6月8日公开发行了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三力转债”,债券代码:“”)。根据《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年6月8日支付“三力转债”的第五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力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2,万元(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2,万元(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年6月29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年6月8日至年6月7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年12月14日至年6月7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3%、第五年1.5%、第六年2.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三力转债”第五年付息,期间为年6月8日至年6月7日,票面利率为1.5%。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年6月8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4、“三力转债”信用评级: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评级”)对“三力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新世纪评级出具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报告编号:新世纪债评()),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三力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新世纪评级于年6月23日出具的《年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三力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三力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年6月8日至年6月7日,票面利率为1.5%,每10张“三力转债”(面值1,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对于“三力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2.00元;对于持有“三力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即免征所得税);对于“三力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年6月7日(星期三)

  2、除息日:年6月8日(星期四)

  3、付息日:年6月8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年6月7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力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公司证券融资部

  咨询   邮编:

  -

  传真-

  何磊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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